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細化具體化,問責的“利劍”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華視點”記者梳理條例為你一一解讀。
覆蓋各級黨組織瞄準“關鍵少數”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認為,“問責的主體是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包括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黨組織。對我們這樣一個擁有8800多萬黨員、440多萬黨組織的執政黨來說,問責工作必須落實分級負責的原則,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壓實責任。”
中央黨校黨史教研部主任謝春濤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級負責的原則,條例把問責的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工作部門,這是問責制度的一個重要創新,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要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鮮明態度。
專家表示,將各級黨組織納入問責對象之中,意味著問責不能只對下級。條例還突出強調問責重點是主要負責人,突出了“關鍵少數”,特別是一把手這個“關鍵少數中的關鍵少數”,更成為問責的重中之重。
6種問責情形體現紀法分開
據統計,截至5月底,全國共對4.5萬余名黨員干部作出責任追究,起到很強的震懾警示作用。
在現有500余部黨內法規制度中,與問責相關的共有119部,這些法規制度對事件、事故等行政問責規定多,沒有突出堅持黨的領導、緊扣全面從嚴治黨,問責主體不明確、事項過于原則、方式不統一。條例明確規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6個方面失職失責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就要進行嚴肅問責。
辛鳴表示,條例從6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失職失責需要問責的情形,前5條是主體內容,第6條是兜底條款,緊扣全面從嚴治黨的方方面面,同時也與行政問責事項區分開來,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規定,體現了堅持依規治黨,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
7種問責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不同問責方式,包括批評教育、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公開道歉、誡勉談話、組織處理、調離崗位、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辭職、免職、降職、黨紀軍紀政紀處分、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等。
條例區分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兩種不同對象,根據情節輕重規定了共7種問責方式: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條例還規定,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謝春濤認為,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問責實踐中,有時要進行組織處理,也要給予紀律處分,這時就要將兩種方式合并使用,“雙管齊下”。
新華社記者 朱基釵 羅宇凡 華春雨
(據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