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黨的基本路線,保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反對官僚主義,根據黨的章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指由于工作不負責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黨員領導干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是違犯黨的紀律的,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第三條 各級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黨員領導干部,由于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應受黨紀處分的,都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在處理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時,要區分直接責任者和負領導責任的人員。對于負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區分直接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和一般領導責任者。
第五條 對嚴重官僚主義失職案件,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分清責任,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已觸犯刑律被判刑的黨員領導干部,一般要開除黨籍。
對造成巨大損失負有各種領導責任的人員,要加重處分,即按照對造成重大損失負各種領導責任者應受的黨紀處分,加一檔處分。
對于造成重大損失負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要按照分則條文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那些構不成重大損失,但給本地區、本單位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案件,對負有領導責任者,也應酌情給予黨紀處分。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預見的因素而造成損失的,不作為官僚主義問題處理。
第六條 對于犯有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的黨員領導干部,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的,一般應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對于按分則規定應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而沒有黨內職務的,可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建議撤銷黨外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