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禁止在對外活動中送禮、受禮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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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四化建設的進展,許多黨政軍機關和事業(yè)單位、企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同外國人、華僑、港澳各界的各種工作交往日益增多。在這些交往中,有一個互相贈送禮品的問題。這是一個關系到國家尊嚴、民族道德風尚的重要問題。據各方面反映,在這一授受禮品的問題上,不斷地發(fā)生了許多影響很壞、敗壞國家聲譽的現象,發(fā)生了許多違法亂紀事件。而且這種現象與事件有繼續(xù)發(fā)展的趨勢。有的單位和個人,不惜慷國家之慨,多向對方送禮,套取對方也多贈送禮品;收了對方禮品之后,壓低標價在內部處理,名曰作價,實則私分;有時還因為“分配”不勻而鬧不團結;還有一些品質不好的人,竟至提出或暗示要對方贈送彩色電視機、錄音機、電子計算機、電子手表等等禮品。或者只拿出少量錢款,卻要對方代為購買貴重物品。有的人接受所謂“禮品”之后,
在對外經濟談判中,遷就外商,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等等。這股歪風,不僅引起了廣大群眾的不滿,而且已經招致國際友人的批評,也引起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商人、記者的譏諷;另一方面,有的外商則樂于借此歪風施行賄賂。
中央認為,這是一個嚴重問題,必須采取果斷措施,從根本制度上徹底解決;否則,不僅會使某些干部蛻化變質,而且勢將損害社會道德風尚,有辱國家、民族尊嚴。為此,特作決定如下:
一、今后,除黨和國家領導同志(黨中央主席、副主席、總書記,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xié)主席)在與外國領導人(國賓)的交往中,按照國際通例,代表黨和國家互相贈送禮品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對外活動中,以任何借口向外國人、華僑或港澳商人贈送禮品和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只有外事單位和外貿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工作需要,同對方互贈對等的禮品。
二、像我國的服務行業(yè)對內對外都不收“小費”一樣,所有黨政軍民機關、團體和各行各業(yè)、各種出國代表團參觀團等等,在對外活動中,除上一條規(guī)定者外,一概不接受禮品也不贈送禮品應當定為國家的正式制度。這樣做,既體現我們國家、民族的良好風尚,又可防止各種行賄受賄事件。同時亦可有效地杜絕少數人在對外活動中,牟取私利,假公濟私。因此這一制度只有利而無損。
三、在外國人、華僑或港澳商人主動贈送禮品時,應向其說明黨和國家的制度規(guī)定,婉言謝絕。確實難以謝絕的,則所收禮品不論大小、多少,一律交公(包括外事單位和外貿機構按國外通例接受的禮品);取消過去零星物品歸個人,高級消費品按百分之幾作價內部處理的規(guī)定。
過去已經分配處理了的禮品,一般不再重新處理。目前尚未處理的,不論是存放在各單位的還是由個人保管的,則應一律上交,不得再自行處理。如在此決定發(fā)出之后,仍不上交,私自處理者,應受處分。
四、絕對禁止在對外交往中,公開示意或暗示要對方贈予任何禮品,和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進行敲詐勒索、變相受賄。如有違犯,一律按黨紀國法從嚴處分。
五、凡屬于無法謝絕而收受的禮品,中央一級各單位,按系統(tǒng)分別上交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軍委辦公廳;各省、市、自治區(qū)的,分別上交省一級黨政軍機關辦公廳,并報告中央和國務院辦公廳請示如何處理。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都不得自行處理。
六、國際上交換科研、書籍、技術資料,互相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舉辦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紀念品(不包括消費品);駐外人員和出國人員,按照國外習俗,給對方服務人員“小費”、小紀念品等,不在此列。
以上決定事項,除在黨內傳達貫徹外,另由國務院制訂相應的決定,通告全國執(zhí)行,并在報紙上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