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背后的深意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亮點之一就是“治理”一詞的鮮明提出和頻繁出現,“治理體系”“治理能力”“治理水平”“治理方式”“國家治理”“社會治理”“政府治理”等一系列與治理有關的概念在三中全會當中被反復提及,這在黨中央的歷次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當中都是前所未有的事情。在此之前,我們談到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的關系時,總是習慣使用管理一詞,社會管理、政府管理、經濟管理、文化管理等等。“治理”的提出,無疑是對“管理”這一傳統表述的實質性演進。從“管理”到“治理”,只有一字之變,但卻有著深刻內涵。
從政治學角度看,管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公共事務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的活動。而治理則是指公共權威為維持秩序、實現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管理活動和管理過程。管理和治理,目標職能基本一致,但是主體、理念、方式、路徑等卻有著重大差別。相比管理,治理是一種更加“優化、良性、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是對管理的提升和跨越。
“治理”的提出,標志著我們黨執政理念的重大飛躍,由建設傳統管理型政府向打造現代服務型政府轉變。公共管理理論認為,政府的使命和功能就是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為全體公眾提供優質的公共服務。然而一直以來,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我國威治傳統源遠流長,政府管得太多,控得太嚴,缺乏服務理念和守夜意識,結果該管的沒有管好,不該管的管得不少,越位現象嚴重,導致市場失靈、監管缺位,行政權力泛濫,侵權事件頻發,群眾對此意見很大。回歸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的理念,變管理為服務、變控權為放權,充分尊重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不僅是當前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黨和政府與時俱進、大膽創新,融合西方先進理念,借鑒當代治理理論,提出“治理”一詞,標志著我們黨執政理念的深刻轉型,打造服務型政府、建設自治型社會成為全黨上下的普遍共識和政府建設的根本目標。
“治理”的提出,標志著我們黨執政方式的根本轉變,由注重控制轉到注重規范,由依賴行政命令轉到依賴制度規則。在新中國成立之后的很長一段時期,由于種種原因,黨和政府治國理政沒有遵循按制度規則辦事的思路,卻在各個領域形成了按行政命令辦事的慣例,使得重政策輕制度,重管控輕協調的觀念異常盛行,從而導致我國制度建設的嚴重滯后。眾所周知,在任何時期、任何國家,制度規則都不可或缺,它對于規范個體行為、調整社會關系、解決社會矛盾起著基礎性作用。正如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的,“制度問題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規范化制定、程序化運行、法制化保障的各種制度,是實現有效管理和自主治理的重要保證和關鍵指標。經過幾十年的努力,我們經歷了從制度空白到制度初創再到制度完備的過程。時至今日,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法律制度等初步建成并日臻完善,制度自信得到充分確立,依靠制度治國理政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據統計,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當中有44次提到制度,是提及最多的三個詞之一。“治理”是一種更為先進、更高層次的管理,它重視制度規則卻不僅僅依賴制度規則,而是強調在規則體系的基礎上喚醒民眾的參與意識,調動民眾的主觀能動性,促進社會協同和整體互動。跟過去的簡單強調“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提法不同,“治理”強調各個主體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包容互信、合作共贏。由“管理”向“治理”轉型,不僅有利于社會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而且有利于我們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充分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活力。
“治理”的提出,標志著我們黨執政路徑的重要轉折,由政府管控式向全民參與式轉變,由單主體、單向度、單渠道向多主體、多向度、多渠道轉變。傳統管理方式中,管理主體是單一的,只能是具有管理職能的政府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他個人和機構被排除在管理之外。權力運行向度和運行渠道也是單一的,只能自上而下,運用政府的政治權威,通過發號施令、制定政策和實施政策,對社會公共事務實行單一向度的管理。現代治理方式中,治理主體是多元的,既涉及公共部門,也包括私人部門,政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公共機構以及個人等都是主體。權力運行向度和運行渠道則是上下互動,既有政府的計劃、組織、控制,也有其他機構和個人的參與、推動、協調。總之,治理者既要管理,同時也要被管理,而且首先要對自己進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構建協商治理、多元共治的善治格局,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堅實的基礎。
(來源:2013.12.16學習時報 作者:趙迎輝 山東省委黨校政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