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好管好用好換好縣委書記
張志明
我國政治體制決定了縣委書記在地方治理中的關鍵作用,決定了縣委書記既是黨在地方一線的執政骨干,又是黨的領導在地方得以實現的基礎支撐。如何結合國情,切實建設好縣委書記這支執政骨干隊伍,就成為我國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
建設好這支隊伍的核心,是如何使縣委書記權力的獲得、使用、監督和替換更加規范和科學。因此,如何選好、用好、管好、換好縣委書記,就成為提高黨的地方執政能力和基層社會治理能力的關鍵課題。
選 好
對于選好縣委書記,我們黨已經有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如何通過理順權力授受機制,既能夠有效實現組織意圖,同時又能夠實現權力認同的價值目標,進而從一開始就為縣委書記在一方施政執政,提供足夠的法理基礎和權威。
具體來說,縣委書記應該屬于選舉類的干部,盡管目前做到差額選舉還不太現實,但也不能把選舉類的干部簡單按委任制處理,應該盡可能讓縣黨代表大會在授權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而不是消極被動地完成選舉任務,走過場了事。長期以來這樣做的結果,不僅嚴重弱化了縣委書記的政治權威和政治資源,而且使全縣共產黨員和黨代表淡化了黨內權力主體地位的意識,感覺縣委書記是誰跟自己沒有關系,干好干壞跟自己也沒有關系,縣委書記施政中遇到什么問題跟自己更沒有關系?,F在基層社會治理中出現的很多難題,與縣委書記和縣委班子的形成缺乏全縣共產黨員最起碼的政治認同有很大關系。所以,目前能夠做到的是盡量讓黨代表乃至廣大黨員對縣委書記有更多的知情權,讓黨代表感覺到即便是等額選舉也是尊重了他們的權利和意愿的。比如,上級組織部門在形成組織意圖的時候,必須有嚴格的組織程序,必須征求多少黨代表的意見建議,必須征求多少普通黨員的意見建議等;比如,縣委書記在換屆選舉時必須在黨代表大會上發表施政演說,報告自己有什么資格和能力保證能夠做好縣委書記,并如何實現自己對全縣共產黨員的承諾,如果承諾實現不了,應該怎么辦;再比如,現在國家公職人員選任后都要對《憲法》宣誓,那么,黨的縣委書記選舉產生后,必須對《黨章》宣誓,等等。這既是對黨內民主的尊重,也是對縣委書記的預警監督。
一旦縣委書記選舉產生以后,如何從一 開始就依法依規形成團結有力的縣委常委班子成員,盡量減少班子的磨合期,能夠立刻高效施政以兌現縣委書記對全縣共產黨員的莊嚴承諾,也有一個重大問題需要從認識和實踐上予以厘清,那就是新當選的縣委書記能否對新任常委班子成員具有一定的差額提名權。具體建議是,上級組織部門在形成縣常委班子候選人名單時,能否適當擴大范圍,比如,如果一個縣應該是13名常委,能否提前形成20名左右后備人選,這些人誰當選了都符合組織意圖,然后,讓縣委書記在這20名人選中提名分管常委候選人交黨代表大會選舉,也必須在大會上發表施政演說,也必須對自己任期內的工作目標和履職保障做出報告和承諾,一旦當選后也必須在大會上對《黨章》宣誓等。
管 好
管好縣委書記主要依靠黨規黨紀,也是對縣委書記最好的信任和保護,讓縣委書記施政伊始就明白什么事情是堅決不能干的,明確權力運行的法律和黨規黨紀邊界。
目前中共中央正在抓緊制定的《完善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條例》,相信會大大促進依照黨內法規科學規范和改進縣委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的進程。在此基礎上,黨內監督層面,能否在省紀委成立縣委書記監督室,實現對縣委書記的垂直監督;國家權力監督層面,能否抓緊規范常委會、全委會、黨代會的議事規則,并依據此規則加強對重大決策的黨內監督和人大監督,進一步完善問責機制,以克服決策隨意性,防范重大決策失誤;社會監督層面,著力以權利制約權力,充分動員組織社會力量,包括媒體監督、群眾監督、黨員舉報監督等,由省紀委縣委書記監督室主體負責,暢通渠道并使之常態化。
用 好
用好縣委書記,主要是實現權力高效,保證黨在縣域執政的戰斗力和執行力,讓縣委書記施政有法理可依并嚴格依規施政。對于縣委書記來說,所謂科學執政,就是對那些應該由縣委書記說了算的事情,就合理合情合法合規合紀地讓書記理直氣壯地說了算,但一旦出了問題書記必須承擔責任;不該由書記一人說了算的事情,縣委書記如果非要一個人說了算,就有規矩讓他一生承擔不起這樣的政治代價。
現在讓人苦惱的問題是,本應該在授權階段的民主元素,被生搬硬套到本該高效施政的權力運行階段,結果,不該民主的時候在濫用民主,該集中的時候反而無法有效集中。我們所應該下功夫去做的,是為縣委書記著力營造良好的施政環境和政治生態,愛護縣委書記、保護縣委書記、激勵縣委書記,讓縣委書記想干事、敢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換 好
權力交接是新的授權的開始,著力解決的應該是權力持續和政策連續的問題,保證好的政策措施不因書記變化而變化,克服“擊鼓傳花”現象的體制基因。絕不能把縣委書記這個位置當成鍛煉更高級干部的鍍金處和訓練場,務必保持縣委書記任期的穩定性,至少在這個位置干滿一屆5年;5年任期期滿后,如果這個縣委書記威信很高,當地干部群眾有口皆碑,不想讓他走,黨的上級組織就應該尊重人民群眾意愿,讓這位書記連選連任。但第二個任期伊始,最好能夠職級分開,如果原是正處級位置,此縣委書記是否可以同時兼任上級市委常委,享受副廳級待遇。如果10年任期結束,依然受到當地干部群眾愛戴擁護,可否享受正廳級待遇,并作為地級市委書記的重要候選人。
總之,選好、管好、用好、換好縣委書記,是地方發展和治理的支點,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環節。撬動這個支點,有可能會給黨的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帶來驚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