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市縣委書記
馮志峰
市縣是我國政權體系的基本單位,處于承上啟下的關鍵位置,其發展狀況直接影響著國家的長治久安。市縣委書記作為黨治國理政的骨干力量,是一個地方的帶頭人,權力大、責任重、風險高。加強市縣委書記隊伍管理和權力監督,是建設高素質執政骨干隊伍的需要,也事關黨的執政基礎的穩定。
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級黨組織加大對市縣委書記的管理力度,取得明顯成效。但從實際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傮w而言,市縣委書記“管理難”既有市縣委書記個人素質問題,也有權力運行機制存在的缺陷。
個人政治素質有待提高。當前,一些市縣委書記的個人素質還有待提高,確實存在著政治學習不夠、解決矛盾能力不足的問題。在執政思路上,缺乏長遠戰略規劃,表現在推進工作中,注重追求職務的升遷,有求穩怕亂的心態,怕承擔責任,怕觸及矛盾,怕影響穩定,喜歡搞“短期行為”、急功近利的“形式主義”。還有的沒有從思想深處解決“為誰掌權”的問題,缺乏接受監督的意識,往往是個人意見高于集體意見,存在脫離群眾的“官僚主義”傾向。
選拔任用機制不夠健全。構建科學有效選人用人機制始終是我黨高度重視的問題。在市縣委書記選拔任用工作中,主要存在著民主不夠的問題,存在著“唯資歷、唯學歷、唯年齡、唯票數”的不良現象。這既壓縮了一些市縣委書記晉升的空間,又為投機取巧獲取最快升遷的人提供了機會,導致市縣委書記絞盡腦汁“跨臺階、謀升遷”,往往沒有干滿一屆就離任,執政缺乏連續性。
權力運行機制需要優化。權力運行是否科學有效,是判斷一個國家政治文明和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志?,F有管理機制賦予市縣委書記過于集中的權力,同級的其他機構必須接受黨委統一領導,市縣委書記居于權力中心。權力運行過程中,市縣委書記職權大,容易滋生“一言堂”問題。一些地方雖然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制定了議事決策制度,但也過于寬泛,缺乏剛性設計,還沒有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
權力監督機制不很順暢。在權力運行體系中,決策是核心、執行是關鍵、監督是保障。現行的監督機制表面上“疏而不漏”,其實很難落實。由于市縣委書記具有相對獨立的權力運行空間和自由裁量權,從現行市縣委書記權力監督制約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主要存在著“上級監督太遠、同級監督太軟、下級監督太難、紀委監督太晚”的問題。
考核激勵制度有待完善。當前,多數考核是由上級黨委組織考察,考評主體過于單一。因為考核的參與者主要是下級黨委和部門的負責人,彼此存在利益關系就會說好話,導致考察結果失真。同時,上級考察多采取座談會、實地查看等“印象式”考評形式,使各地注重發展“政績工程”。
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市縣委書記在地方政權中處于領導核心地位。加強市縣委書記管理,必須著力構建依法執政的權力運行機制,扎扎實實抓好“黨性教育、干部選任、適度分權、權力監督和考核激勵”方面的工作。
做好培訓教育。應加大對市縣委書記隊伍的教育與培訓,特別要強化市縣委書記的政治素質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格教育。在教育形式上,按照市縣委書記的成長規律,制定培養措施。可考慮采取橫向交流、外派發達地區等方式,強化教育培訓與實踐鍛煉,提高黨性教育實效性。在示范帶動上,根據工作實績,樹立市縣委書記優秀典型,使廣大市縣委書記樹立正確政績觀,養成“功成不必在我”的良好心態,做好基礎性、長遠性和戰略性的工作,干出讓群眾滿意的實實在在的政績。
規范選任機制。堅持高素質市縣委書記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盡量把選任標準具體化、制度化,保障群眾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知情權、參與權、選拔權和監督權,形成充分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程序和環境。健全“民主推薦、民主提名、民主任命和民主監督”流程工作機制,完善黨內選舉制度,規范差額提名、差額選舉,建立健全干部調整動議機制、干部提名推薦機制、干部考察機制、討論決定干部機制、干部選任全程公告機制等。嚴格選拔市縣委書記工作責任制和用人失察追究制,確保市縣委書記選拔任用質量。對在選拔市縣委書記過程中,形式上走了程序,實際上是個人說了算,造成用人失誤的,要責令其負擔直接責任,并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促進科學用權。一是適度分解權力。推行黨內民主,以推進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對分離為目標,實現權力的科學優化配置。可實行黨委書記“不直接分管”的權力制約機制,完善監督“人、財、物、事”權力運行機制,形成“書記監管、副職分管、集體領導、科學決策”的權力運行機制,維護群眾利益。二是厘定權力邊界。堅持“集體領導、分工負責、責權一致”原則,重大決策事項應由黨委集體做出,細化自由裁量權的運行標準和運轉程序,使領導班子的每個成員都做到“有職有權、權責對等”。形成敢于負責、勇于擔當的工作狀態。三是規范權力運行,擴大黨內民主,強化全委會決策和監督作用,完善地方黨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機制。推進黨務公開,關注權力運行環節的風險點,制定權力運行流程圖,按流程嚴格履行職權,確保權力監督落實到位,限制不當權力、強化正當權力、規范法定權力。
強化監督。強化上級監督,著力推進談心談話制度,要求上級黨組織負責人必須與轄區內市縣委書記定期談心談話。實現省巡視組對市縣委書記的巡視規范化、常態化。定期對信訪等渠道反映出來的“用人、用錢、用地”重點腐敗領域進行專項調查。加強同級監督,推動紀委匯報同級黨委班子黨風廉政建設機制建設,加強紀委系統獨立辦案能力,推進黨委班子內部、人大政協以及執紀執法監督機構多部門“相互配合、協調運作”的監督格局,構建嚴密的權力監督網絡體系。健全群眾監督,改進密切聯系群眾制度,重視輿論監督。完善舉報受理機制,發揮好中組部和中紀委網站舉報優勢,廣泛收集民意,并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事項調查處理結果,提供制度性監督平臺,引導群眾監督有序化、法治化。
完善考核激勵。創新考核評價方式,強化激勵保障。在考察方法上,以平時考評、年度考評為基礎,以換屆考察、任前考察為重點,設定特別勝任、勝任、基本勝任、基本不勝任、不勝任考評等級,完善考核激勵機制。強化政治激勵,多關心市縣委書記的發展與進步。對于任滿一屆以上、工作實績特別優秀的市縣委書記,要及時提拔任用,穩定其職業預期,樹立長遠干事創業的價值取向。強化精神激勵,可考慮定期開展評選“優秀市縣委書記”活動,給予相應的榮譽,增強其社會認同感和個人成就感。以此引導各地市縣委書記用好人、掌好權、辦好事,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新常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