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建設的總體布局
陳柳裕
由在人大和政府中從事立法工作的人員、在行政機關中從事執法工作的人員和在司法機關中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組成的法治專門隊伍,是法治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全面、準確地把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有關“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的總體布局和內在要求,對于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素質和能力培養 提升法治專門隊伍的素養
這是從法治專門隊伍的應有素養要求來講的。《決定》指出,為建立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必須著力提高法治專門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
強化政治法治教育。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的政治性和政策性,決定了立法工作者、執法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必須具有堅定的政治立場、向上的政治追求、良好的政治品格和較高的政治素質。為此,鍛造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必須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要位置。通過加強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引導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者增強政治定力,自覺抵制各種錯誤思想影響,堅定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始終不渝地為法治中國建設而不懈奮斗;通過法治理念教育,引導全體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者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始終做到黨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義在心中。
推進“三化”建設。法治專門隊伍的業務工作能力,首先表現為法學專業素養,其次表現為法學專業水平。良好的法學專業素養,呈現為對法律本質的正確理解、對法律真諦的真實發現、對法律精神的無限忠誠和對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的狀態。精湛的法學專業水平,表現為在立法、執法和司法過程中的,一種能夠充分體現高質量和高效率的實踐性、經驗性和應用性的技術和能力。立法、執法和司法這三支隊伍的業務工作能力,既有共性又有個性,如立法工作者的業務工作能力,在個性方面包含著把握國情、反映民意、遵循規律、發展民主、加強協調、凝聚共識等的能力;行政執法工作者由于負有把紙面上的法律變為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的職責,更加需要具有如何忠于法律、捍衛法律方面的專業素養和專業水平。以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來提升和確保立法、執法和司法隊伍的業務工作能力,是人類法治文明進步的主要經驗之一。為此,《決定》強調:要通過推進法治專門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提升立法工作者、執法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提升職業道德水準。法治專門隊伍的職業道德是立法、執法、司法工作者在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中所應當具有的道德意識、道德情感、道德規范和道德行為的總和。區別于其他的職業道德規范,法治專門隊伍的職業道德具有較大的約束性。同時,在其內部又呈現不同的內容,如我國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為民,檢察官職業道德的核心則是忠誠、公正、清廉、文明。加強法治專門隊伍職業道德建設,關鍵在于通過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引導廣大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者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等價值理念,以自己的思想、行動和良好形象樹標桿、立標準、做榜樣,并自覺貫徹和體現到立法、執法、司法的具體實踐中。
拓寬法治優秀人才吸納渠道 優化法治專門隊伍的結構
這是從當前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的具體抓手來講的。在加強法治專門隊伍建設的具體改革措施方面,《決定》在要求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以探索實行差別化管理模式,要求完善職業保障體系,以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的同時,重點就拓寬法治優秀人才吸納渠道問題設定了以下三大舉措。
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這是為了從源頭上把好法治專門隊伍的素質關。其基本內容包括:健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把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制度改為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制度;建立法律職業人員統一任職前的培訓制度,以著力提高立法、執法和司法工作者的法律信仰、職業操守和職業技能;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以解決邊疆地區和民族地區法治人才招錄難等問題。
暢通跨部門交流渠道。為了進一步加強法治專門隊伍的領導班子建設,《決定》提出要“抓住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突出政治標準,把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為了進一步增強法治專門隊伍的活力,《決定》提出要“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交流渠道”,以健全人大與“一府兩院”干部和人才交流機制,打通立法、執法、司法三支隊伍之間的干部交流通道。
建立法律職業從業者之間良性流動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機制。探索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暢通具備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進入法治專門隊伍的通道。為了推動立法、執法、司法系統干部的上下交流,體現注重從基層立法、執法、司法機關和崗位選拔干部的導向,《決定》還建立了法官、檢察官逐級遴選制度,規定初任法官、檢察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從下一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優秀法官、檢察官中遴選。
此外,為了建立法治專門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決定》還在要求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以培養造就熟悉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備力量的同時,構建了完善的法治專門隊伍監督機制。如對于行政執法隊伍,強調要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執法監督,懲治執法腐敗現象。對于司法隊伍,強調對司法領域腐敗的零容忍,要求堅決破除各種潛規則,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堅決反對和克服特權思想、衙門作風、霸道作風,堅決反對和懲治粗暴執法、野蠻執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