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助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鄭之杰
國際經驗表明,人均GDP在3000~ 10000美元的階段,既是中等收入國家向中等發達國家邁進的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凸顯、爬坡過坎的敏感期。2013年我國人均GDP達到6299美元,已進入中等偏上收入國家行列。如何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順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實現中國夢,是我國當前面臨的重要挑戰之一。
社會轉型失敗是造成“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原因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當一個國家的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后,由于不能順利實現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導致新的增長動力不足,最終出現經濟停滯徘徊的一種狀態。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原有增長模式難以為繼,如果經濟結構、體制制度、政府調控措施得不到及時調整,就會導致經濟增長乏力,貧富差距加大,社會矛盾加劇,社會秩序動蕩,市場信心缺失,資金大量外流。這一連串的問題可以概括為:經濟失速、應對失當、結構失調、市場失信、資金失血。
出現“中等收入陷阱”表面看是經濟問題,但更深層次上是社會問題。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必須不斷調整以適應經濟基礎的發展。隨著經濟的增長、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利益的日益多元化,社會結構和形態也會隨之發生變化。如果對社會轉型問題處理不當,社會不公平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容易造成社會矛盾易發多發,從而對經濟發展形成制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中等收入陷阱”也是社會轉型和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問題。
依法治國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解決社會矛盾、科學規范各類社會主體行為,需要以法律為支撐,以法治為保障。歷史一再證明,“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順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法治都比較健全,而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法治落后都是重要原因。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的凸顯期,經濟發展“三期疊加”,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利益主體和訴求多元化,不公正不公平現象在部分領域還比較突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國社會轉型步入新常態的必然選擇。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吹響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軍號,將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提供堅實的制度框架和法治保障。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努力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些理念很好地體現了良法與善治的有機融合,將進一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為依法維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也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面臨的法治短板
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法治內涵尚需完善。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內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新常態,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須從粗放發展轉向科學發展,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傾向;必須推動改革跨越深水區,探索形成統籌兼顧、透明公正、規范有序的改革方式;必須促進社會平穩轉型,化解各種復雜的深層次的社會矛盾。與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要求相比,我國的國家治理仍缺乏有力的法治保障;政府公共治理、市場治理、社會治理尚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規范的法律支撐;國家治理體系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秩序的效率上仍有待提高。
市場經濟體制的法治基礎亟待加強。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與健全的法治相生相伴。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市場主體的行為和權利受法律約束和保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和法規體系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不少有待彌補的法治空白和有待完善的薄弱環節。比如:市場規則、監管體系、價格機制尚不健全;產權保護制度、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需要不斷完善;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法治保障亟待加強;深化財稅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立法任重道遠。
創新驅動戰略的法治環境有待優化。通過技術和制度創新,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實現經濟轉型升級、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關鍵。從日本和韓國的經驗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須實現競爭力的階段性提升和跨越,培育內生增長動力,實現從“模仿”到自主創新的增長方式轉換。與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的迫切要求相比,我國在法治環境、法治保障水平等方面還存在較大差距。在促進技術創新方面,缺少有關國家創新體系和企業自主創新的法律環境,特別是缺少針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的專門法規。在促進制度創新方面,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銜接,監督體系不完善、執行不到位的現象突出。
遵循良法善治之道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良法與善治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基礎和保障。用良法奠基善治,以善治實現發展,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由之路。
弘揚現代化進程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現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對法治的信仰和遵循是實現經濟現代化的內在要求。要大力宣傳依法治國理念,營造全民自覺學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良好氛圍,使法治精神入腦入心,成為國民生活方式和行為準則,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創造經濟和社會兩個層面的良好條件。
豐富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法治內涵。習近平總書記之所以提出中國還要研究達到高等收入階段后怎么保持的問題,是因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質不是收入水平的數量問題,而是治理水平的質量問題。只要國家治理結構和社會治理能力達不到現代化,在低收入階段照樣存在著發展“陷阱”;有的國家雖然進入了高收入階段,反而拉大了貧富差距,更加劇社會矛盾,難以保證持續發展。要更加樹立憲法權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全面構建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機制和實現路徑,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堅決整治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堅決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訴求,使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消除引發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社會不安定因素。
彌補現代市場體系的法治“短板”。夯實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法治基礎,健全現代產權制度,形成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競爭的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法治型政府,實現科學的宏觀調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能力。依法推進金融市場體系建設,推進金融立法工作,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完善監管,以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保障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健全創新驅動戰略的法治支撐。加快科技創新立法,鼓勵原創性、核心性、先進性和帶動性科技創新。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形成相互支撐、相互協同的科技創新法律體系。發展技術市場,健全技術轉移機制,完善風險投資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推動科技進步、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和企業自主創新等配套政策的法治化。
營造“以德治國”促“以法治國”的法治環境。道德失范、誠信缺失、貪污腐化等問題是跌入“中等收入陷阱”國家的共性表現。相反,凡是世界上重視“德化”的國家,往往會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推力。儒家主張以德去刑,韓國、日本、新加坡、臺灣、香港等重視儒家等優秀文化的國家或地區,都較快較好地跨過了“中等收入陷阱”;德國、瑞典、芬蘭等重視社會文明規范的國家,在跨過“中等收入陷阱”后,仍能保持持續穩定的發展。據對美國623所大學開設的2757門課程的調查,50%涉及倫理道德或職業道德。“法治”是他律之治,通過約束人們的行為而實現治人;而“德治”則是自律之治,通過約束人們的思想意識來達到約束人們行為的目的。兩者相互促進,都是實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需要和保障。
強化社會發展轉型的法治保證。加快建立確保公民有序參與政治、參與法治、參與司法的良性機制,暢通利益訴求表達渠道,準確把握社會心態,依法保障群眾權益、規范社會行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依法善待個人、善待社會、善待自然,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確保社會轉型平穩有序推進,確保我國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