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選任考核新氣象
劉旭濤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以及干部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13年12月,中央組織部印發了《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對干部考核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八條改進意見;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按照黨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新要求對2002年以來實行的《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修訂。這些措施的出臺,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考核工作出現新的氣象。
一、突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
黨的十八大以來,從中央政治局八項規定、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加大反腐懲處力度、強化作風建設等一系列舉措來看,“從嚴治黨”成為新一屆黨中央治國理政和確保黨的先進性的基本要求。從嚴治黨必須從嚴管理黨員領導干部。習近平總書記在2013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艱巨繁重的國內改革發展任務,實現黨的十八大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進行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關鍵在黨,關鍵在人。”在這次《干部任用條例》修訂過程中,習近平總書記又多次強調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重要性。總則第一條新增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基本要求,并且在干部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中都突出體現了這一點。
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基本要求,在以往的干部管理工作中也有相關規定,但由于一些地方和單位執行得不嚴、不細、不認真,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偏松、偏軟,甚至走形式、走過場等問題。這次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在干部破格選拔條件、民主推薦形式、干部考察環節、競爭性選拔使用條件、用人責任落實以及干部選拔工作監督等方面,都作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從規范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角度,充分體現了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決心。
二、提出新時期好干部的新標準
在2013年6月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好干部標準是黨在面臨新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的情況下用人標準的具體化。突出了“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全面、歷史、辯證看干部,注重一貫表現和全部工作”的正確用人導向。
以往在貫徹黨的干部路線方面,多數地方單位選人用人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一些地方和部門選人用人風氣不正,一些德才平平、投機取巧的人屢屢得到提拔重用,一些踏實干事、不跑不要的干部卻沒有進步機會,不僅影響黨的形象,妨礙事業發展,而且混淆了人們評判干部的是非標準。這次《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將好干部標準寫入總則當中,為干部選拔任用考核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方向,也為真正落實黨管干部原則、遏制用人腐敗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三、強化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意識
早在2010年全國組織部長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就強調:初始提名是干部選拔任用的第一道關口和關鍵環節,直接關系到能否選準用好干部。這次《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強化了用人的責任意識,在干部人選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等各個環節都明確了相關的責任主體,尤其強調了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在選拔任用干部中的把關作用。同時,對干部選拔任用紀律方面作了更明確、更細致的規定。
這些年有些地方單位在選拔任用干部中出現責任不清甚至規避責任的問題。提名主體不明確,導致實際運作中產生各種偏差和各種人為因素;提名過程不規范,缺少具體、清晰的依據,表現出較大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提名責任主體不明確,由于實際操作中責任主體不明晰,導致用人失察難以追責。甚至少數領導干部利用制度的缺失,在干部任用中摻雜個人意志,通過“走程序”的形式實現個人目的,造成“程序上看似中規中矩,實質上體現個人意志”的現象。這次條例的修訂對責任主體的明確,意味著有多大的權力就有多大的責任,用人權責要一致。用人權向黨組織和一把手集中,出了問題就要負責,尤其是對特別明顯和典型的任人唯親、私相授受、用人失誤失察等問題必須要追究責任。
四、進一步提升干部選拔任用評價工作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干部考核評價工作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環節。這次《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在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原則和全面考察德能勤績廉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好干部的標準和新時期干部考核內容的細化規定。新修訂的條例中,將民主推薦結果使用調整為“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將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適用條件和適用范圍作出一定的限定,既肯定了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競爭性選拔在干部考核評價中的作用,也糾正了以往走極端、走形式、走過場的錯誤做法,使干部評價工作回歸常態,發揮其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輔助決策功能,而不是決策的主導作用。干部選拔任用權說到底屬于各級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條例還針對當前社會反映突出的“政績觀”問題,對干部考核內容和方式作了進一步調整和細化。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單位在干部考核評價工作中,出現了“唯票、唯分”的現象,不僅造成拉票、應考等違背干部測評初衷的問題大量出現,而且在社會造成不良影響。一些地方和單位的黨組織在干部評價工作中淪為計票人、監票人、記分員的角色,沒有發揮應有的把關作用,也為用人失察責任主體缺位提供了看似合理的借口。這次《干部任用條例》的修訂,真正做到了干部考核評價工作中的責任主體明晰、考核目的明確、方法手段多樣,從而使干部評價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得到有效統一。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還對堅持“五湖四海”用人原則和加強干部基層鍛煉、問責干部復出、“裸官”界定等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