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認識基層治理法治化
李樹忠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什么是基層治理法治化?如何全面認識基層治理法治化?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從系統的觀點出發,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提出了“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基層治理法治化是指,在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前提下,在縣級以下(縣級、鄉級、村、社區等)行政區域推進依法執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項工作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需要結合《決定》的總體精神和其他部分的具體內容來理解和把握。
第一,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大局是法治中國建設。法治中國的目標不能靠簡單地將法治建設的任務拆解或切割為各基層組織、各行業、各部門的任務來完成,而應統籌規劃、協調發展和整體推進。基層治理應緊緊圍繞“法治中國建設”這個整體和大局,當出現利益沖突時應主動讓位大局,反對基層組織、行業、部門將局部工作和利益置于大局和整體利益之上,搞特殊化、搞地方保護、部門保護,借口服務地方發展設置“禁區”和“特區”,破壞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妨礙和影響黨和國家的大局。
第二,基層治理法治化的保證是黨的領導。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工作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加強和改進黨對基層治理工作的領導。其關鍵是打造一支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干部隊伍。基層干部在治理工作中要注意從政治思維轉變為法治思維,從依政策治理轉變為依法治理,從政治動員轉變為法治動員。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
第三,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重點是約束和規范公權力。基層政府必須嚴格依據“權力清單”行使權力,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基層法院和檢察院應該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自覺運用法律機制抵制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加強對基層政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和監督,保證其合法性和合憲性。通過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各種機制強化對基層政府行使公權力的制約。同時,基層政府應該在增進基層人民福祉方面積極作為,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加快形成政府主導、均等化、可持續的公共服務體系。
第四,基層治理法治化的關鍵是激發基層社會的活力。基層具有最為豐富的生活實踐,對社會問題的反映最直接、最生動。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首先要廓清國家和社會的分界,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堅持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基層政府應為社會主體預留充分的自治空間,支持其自我約束、自我管理,保障其自治權利,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同時,構建基層政府與社會之間的良性溝通機制,為民眾提供參與公共決策的平臺和機會,提高公眾參與的水平,使民眾成為良好社會秩序的創造者。
第五,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基礎是培育法治文化。推進基層治理法治化,必須堅決摒棄“人治”觀念,避免將法治形式化、手段化、部門化等錯誤傾向。加強基層法治文化建設,將過度的意識形態教育轉變為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樹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權威,堅守公平正義,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生活方式,使人們認識到法律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范,而且是維護公民權利的有力武器,增強人們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實現法治宣傳教育的普遍化、常規化和制度化。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