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黨紀促法治
——法、紀、禮與中國政治新秩序
儲建國
人類政治生活徘徊于自由和秩序之間,現代人的稟性似乎更傾向于自由而非秩序。然而,如果真的存在有秩序無自由和有自由無秩序兩種狀態,更多的現代人會選擇前者。研究秩序如何生成,可以很好地判斷自由的性質和空間,反之則不然。
政治秩序是什么呢?較寬的意義上,它是一種規則化的政治生活方式。要知道政治秩序如何生成,就要知道那些過政治生活的人們在遵守什么樣的規則。福山說,良好的社會秩序有三塊基石:強政府、法治和民主。如果從“規則”角度理解秩序,那么三塊基石就變成了一塊基石,也就是“法治”。強政府和民主都不構成秩序的要素,它們都只是某些“意志”的流動,而“法治”保證了這些流動符合某種規則。
根據福山的說法,中國有強政府,但法治和民主較弱,故而當今中國的政治秩序主要是靠強政府供給的。然而,如果強政府供給不出法治,“合乎規則”的政治秩序從何而來呢?如果不考慮“國法”之外的其他規則,就會過低地估計當今中國政治生活中的“秩序總量”。也就是說,當今中國人就應該生活在更加無序的生活當中。
如果當今中國的政治秩序總量比上述估計更多的話,那說明當今中國的政治生活中還供給著“國法”之外的規則。習近平說,古代“禮法合治”有重要啟示。其實古代的“禮”在現實的家庭、社會和國家生活中多有外在的強制力予以保證,當這種強制力來自國家時,“禮”就呈現為“法”,當這種強制力來自于家庭和社會時,它就呈現為“紀”。
在當代中國,古代那些來自家庭和社會的“禮”所存不多,在“國法”不彰顯的情況下,這可能意味著政治秩序的崩解。然而有一種東西適時彌補了“禮”的缺失,那就是“黨紀”。自我生產著的中國新政治精英內心中盡管或多或少有古代禮的規范,但其政治行為更多地是依靠黨紀約束的。如果沒有了黨紀,當今中國政治生活該如何地混亂不堪!
一些執著于法治思維的人也許不以為然,認為強調黨紀,必然沖淡國法。然而,前面關于黨紀與當今中國政治秩序的關系還只是一種描述意義上的判斷。如果著眼于規范的意義,那么執政黨的黨紀生產、保障和補充著國家的法治,這是當今中國政治秩序的奧秘之所在。
很多不能夠理解這一點的學者好像能夠理解馬克斯.韋伯關于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的關系。其實,換一種說法,其主要內容是新教徒的內在紀律生產了現代經濟的外在法律。隨著外在法律不斷生成和成熟,這種內在紀律漸漸壓縮了自己的空間。但即使在非常現代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類似的紀律(不只是新教)仍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當以這種視角來觀察中國共產黨黨紀與現代國家法律之間的關系時,一些熟悉馬克斯.韋伯的人就不太愿意承認類似的道理了。
洞察現代政治規律的人應該超越各種偏見,否則,就會對擺在自己面前的事實也視而不見。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面的決定給我們呈現了一個標志性的事實,那就是一向高度重視“紀治”的執政黨正加速地供給著“法治”。二者之間并非你強我弱的關系,更不是有你無我的關系,而是一種相互強化的關系。
筆者曾在一篇文章里談到當今中國政治發展三部曲,那就是“五年整黨,十年法治,十五年民主”。很慶幸新領導層正是按照這個順序進行的,不過在速度上比預期的更快,有一種時不我待的感覺。
持續而認真地觀察中國政治的人會有一種感慨,那就是新領導層在打造中國現代政治秩序的道路上有著非常清晰的認知。在十八屆中紀委四次全會上,王岐山就黨紀與國法的關系發表了獨到而嚴謹的觀點。梳理一下,有這么幾層意思。
首先,中國共產黨是當今中國政治秩序的核心供給者,它制定著政治生活中的主要規則,并讓自己的行為受這些規則的約束。
其次,國法是這些規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表現形式,是提供給全國人民共同遵守的,中共黨員要帶頭遵守。
第三,黨紀是這些規則在黨內政治生活的表現形式,是提供給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黨紀嚴于國法。
第四,無論黨紀還是國法,都是有強制力保證的,但自覺遵守黨紀國法,有賴于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的仁義之道及其派生的責任倫理,那就是孝悌忠信禮義廉恥。
溝通傳統的禮治秩序與現代的法治秩序,“黨紀”起著橋梁的作用。它一方面生產和支持著現代的法,另一方面保護和轉化著古代的禮,讓當今中國政治秩序呈現出禮、紀、法“三合一”的局面。
在“法”成為國家主導性規則之時,切不可忘記“紀”和“禮”作為規則的重要性。正常情況下,那些循禮守紀的人比其他人更能夠遵守國家的法律。對于執政黨的黨員來說,既遵守國家法律,又遵守黨內紀律只是給自身增加了更多的約束,這是“士大夫文化”與“先鋒隊理論”的結合,它們共同在供給現代中國法治的過程中起作用。
王岐山努力讓黨紀國法與仁義之道接上軌,試圖從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尋找生成現代中國政治秩序的基因,這是文化自信的政治表現,這種自信比其他三種自信更加重要,更為根本。
自近代以來,面對西方文明的濤濤洪流,中國的知識和政治階層徘徊于固步自封和食洋不化之間,二者都透露出深刻的文化不自信。在這種不自信狀態下,很少有政治操作人士深刻辯析兩種文化之間相克相生、相競相融的關系。在中國走了一段彎路之后,在全方位的改革開放背景下,越來越多的中國人漸漸感覺到,中華傳統文化的基因中本來就蘊含著諸多政治因子,而在創新中前行的中華文化可以內生出所謂現代政治秩序。即使要改變原有文化因子的性狀或排列順序,也不需要外力的脅迫。
“仁”的性狀稍作改變,就可以生長出現代的“正義”,而“禮”的性狀稍作改變,就可以生長出現代的“法律 ”。中國共產黨從無意到有意地成為這種改變的核心操作者。其領導人能夠體認傳統文化基因與現代政治秩序的關系,實在難能可貴,實為一大幸事。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一點,這里稍作延伸。一提到“仁”,人們可能會想到“差等之愛”,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差等之序”。其實,那只是仁之性狀的一個方面,也就是在私人領域表現出來的性狀。在這個領域,人們根據親疏遠近的關系,將仁的功用如同心波紋一樣擴展開來。這符合該領域現實人的基本特征。仁之性狀還有另一個方面,那就是在公共領域中表現出來的性狀。在這個領域,人們則需要克服親疏遠近所造成的障礙,將仁的功用無差別地投身到所有人的身上,也就是“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人。這實際上就是所謂現代正義的基本含義,它包括“己之不欲,勿施于人”和“眾之所欲,施之于人”兩個方面,前者為正義的基本內容,后者為正義的擴展內容。兩種內容都是現代法律的理念依據。
依據仁的公共性狀制定和遵守現代法律,需要一種“好仁”和“踐仁”的自覺心。這種自覺心的養育和運用需要一個修煉的過程,包括個體的自修和團體的同修。所謂“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就是不斷養育這種自覺心并將其從私人領域運用到公共領域的過程。在古代中國,這個過程需要士大夫群體的相互砥礪,在現代中國,這個過程需要政黨組織的啟發督促。
在政黨組織中修煉自覺心,不可能一日而就,很多人終生不得圓滿。黨的紀律是這種不圓滿的補救手段,它迫使不圓滿的個人在行為上與立黨為公的圓滿目標保持一致。這與仁的公共運用中,需要國家法律的邏輯是一致的。一個遵守黨紀的黨員,才有資格為國家制定法律,也才有更大的可能去遵守國家法律。王岐山所說的黨紀與國法銜接的內在機理正是如此。
在這種銜接中,的確也存在某些困難,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黨紀與國法的邊界;二是個意與黨紀的邊界。
就黨紀與國法的邊界而言,立黨為公的宗旨保證了黨紀與國法在根本邏輯上是一致的,但現實政治中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黨員身份與公民身份之間存在交叉和沖突之處。
執政黨的一個主要含義是執掌國家權力的政黨通過國家機構將黨的主張變為國家意志。在這個意義上,所謂“黨的意志凌駕于國家意志之上”的觀點為不當之批評。然而,中國共產黨是個特殊的執政黨,其當前的一個主要任務是領導人民通過國家機構來當家作主。因此,它需要逐步培養出國家機構的自主性,進而逐步發揮出人民的自治性。在這個意義,就需要將黨的意志與國家意志分離開來,并讓國家意志能夠通過一套自為的機制呈現出來。國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是這套“自為機制”的重要內容。在黨領導人民當家作主的整個過程中,黨紀要不斷地為國法創造合適的空間,并為其保駕護航。在規則制定的過程中,要防止黨紀替代國法的弊端;在規則實施的過程中,要防止黨紀規避國法的弊端。無論是黨紀替代國法,還是黨紀規避國法,都是偏離立黨為公之宗旨的表現,是把執政黨變成“特殊利益團體”的行為。而現實中,這種行為動機深藏于一些黨員和黨員干部的內心當中,“黨員身份”是“公民身份”之外能夠換來利益的皮大衣。這個身份本來是為了防止人犯更少的錯誤,但有時則成了保護人犯更多的錯誤。
就個意與黨紀的邊界而言,黨章規定黨員個人要對黨的目標保持忠誠,這是黨紀之魂。黨章同時也賦予各級黨組織的領導者以重要的權力,在現實政治生活中,這些權力的運作以貫徹領導者的意志為重要標志。當這種個意與黨紀發生沖突時,現實中人往往更多地遵從個意而非黨紀。在各級黨組織的政治生活中,大家常常心照不宣地維護一把手的威望,在這個過程中就容易滋生或顯或潛的個人崇拜。在很多時候,這種崇拜不是一把手有意為之,而是周圍人本能為之。而這種本能根深蒂固于某種政治亞文化當中,受這種文化滋養的政治人容易將對個人的忠誠置于對黨的忠誠之上。這是黨紀所面臨的黨內最大威脅,在極端狀態下,它會導致黨紀的蕩然無存。在當今中國的政治生活中,我們仍然要注意黨內滋生的形形色色的個人崇拜。在維護領導者個人權威與防止個人崇拜之間,確實有個比較難以拿捏的度。在這一點上,各級領導者要學習一下鄧小平,只要涉及到宣傳自己的文字、言語、圖片、影像等,要減之又減,慎之又慎。不要小看這種事情,如果麻痹大意的話,目前“抓黨紀,促法治”的努力有可能在將來付諸東流。
當今中國處于“立規矩”的又一個歷史關鍵點,弄清楚所立規矩的來龍去脈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正在生成的政治新秩序,也助于防止新秩序變異到國人不愿意生活于其中的方向上去。
(作者系武漢大學教授,文章為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JZD0322“當代中國政治制度的實踐發展與理論創新研究”階段性成果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