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法治思維的新突破、新特征
朱新力
依法治國,自1979年作為理念被提出,到十五大通過黨內民主程序正式寫入黨的文件,1999年寫入憲法,到十八大上升至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保障、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再到本次全會的主題,它已成為與中國共產黨堅持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三大指導思想相并列的,第四大指導思想“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的關鍵組成部分。近期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以下簡稱為四中全會或本次全會)通過的會議公報,是我們黨和國家治國理政理念、精神和制度建設的階段性升華,其中突顯出最高領導人習近平總書記法治思維上諸多的新突破和新特征。
一、以實現中國夢為目標的法治思維
2012年11月29日,在參觀“復興之路”展覽時,習近平同志首次向世人提出了“中國夢”——“每個人都有理想和追求,我們說的每個人都有夢想,現在大家也在討論中國夢,何為中國夢?我以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是中華民族近代最偉大的中國夢。”“我堅信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周年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一定能夠實現。我堅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一百周年之時,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目標一定會實現。我更堅信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一定會實現。”2013年3月17日,習總書記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閉幕式上深入闡釋了中國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就是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黨的四中全會在高度評價長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的同時,認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至此我們可以看到,法治既是中國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中國夢的心由之路。法治是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和平崛起的制度基石;是傳承中華文明優秀傳統與精華,吸收世界先進文明成果的制度保障;是實現社會公正、民心穩定、人民幸福的根本要求。
法治是人類迄今為止能夠找到的“次優”治國理政方式(人類尚無法找到最佳的治國理政方式)。法治思維則是基于法治的信念、精神和特性認識社會、解決是非,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的處理問題的方式。中國在人類歷史上曾長期處于領先地位,近代以來逐步衰敗。新中國成立后,我們也走過一段曲折的發展歷程,其中的原因很多,沒有法治是重要因素。我國歷史上有禮治,有人治,有法制,就是沒有法治。歷史長河中,法律常常成為維護統治的重要工具。法治,尤其是現代法治,除了維護社會秩序外,特別強調法律本身的“善性”和法律得到普遍遵守。改革開放之初我黨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法制方針,它起到了歷史階段性的作用,延續至今,經過實踐證明需要轉型升級,十八大以來提出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針,在體現現代法治精神內涵和本質顯然進了一步。本次全會更是首次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為主題,整體勾畫了法治中國建設的宏偉藍圖,這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要性和規律性的認識已達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治國理政進入現代法治化的新境界。本次全會的主題思想,不僅體現黨中央對法治的高度信仰,對時代和人民群眾深切呼喚的全神關注,對法治作為治國理政基本方略的高度信賴,更體現了黨中央因勢而謀的戰略決斷。而這一切,正是實現中國夢的必要前提,也是中國夢的當然組成部分,這是對世界法治理論與實踐的豐富、創新和發展。
二、以治國理政理念確立為突破的法治思維
首先,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意味著法律是最高權威理念的確立。在我國,黨大還是法大在部分人群中一直存在誤區,部分人認為憲法規定,黨領導國家和人民,所以黨要大于法律,否則無法實現真正的領導。其實在我國,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體現,黨的政策經過法定程序轉化為法律后,依法辦事就是貫徹執行黨的政策,所以樹立法律權威就是樹立黨對國家領導的權威。習總書記有關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意志一致論的論述,解決了長期以來爭議黨大還是法大的困擾,從根本上解決了法律最高權威的理論障礙和制度障礙。 因此,要“做到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在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總書記進一步指出,黨委政法委要帶頭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政法工作,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重要作用。黨的領導絕對不能等同于個別領導人的領導,本次全會公報更是明確指出,“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必須估計到的是,要讓法治真正成為黨的執政方式,我們定會承受來自千百年沉淀的心理、習慣與傳統的阻力。這也引證了“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的中國傳統智慧。
其次,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意味著依憲治國理念的確立。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這三句話在黨中央的決議文件中系首次出現,它為全面推進依憲治國、依憲執政,厘清了頂層的“路線圖”。傳統的憲政理論告訴我們,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保障。公民的權利不是國家恩賜,而是國家權力的合法性根據,它以憲法為文本基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安邦的總章程,它類似于一國社會運行和治理的公共契約。在中國它既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也是執政黨對人民的承諾。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規范了國家的公權力,任何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逾越憲法的特權。憲法的生命和權威在于真正得到實施,實施的關鍵在于完善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我國憲法雖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但由于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和配套制度沒有跟進,導致實踐中憲法監督工作未能達成設計時的初衷。憲法的全面實施,也有賴健全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因為憲法規范有天然的抽象性和開放性,外加現行憲法關于憲法解釋的規定缺少具體的權限和程序規定,導致憲法解釋運作不暢,憲法實施無法跟進時代的步伐。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這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兩大核心。其中的根本是建立違憲審查機構并切實開展違憲審查活動,從而讓社會真誠地信仰憲法,真實地依靠憲法。
第三,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意味著法治即良法之治理念的確立。公元前384年出生的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已對法治下了一個特別精準的定義:法律的統治才是最好的統治。“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為確保良法之治,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立法應反映人民的意志,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正如立法法所要求的,“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讓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2)完善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為此,應將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堅持立改廢釋并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3)立法應當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為此,應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協調制度、成本與效益核算制度等,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達成科學立法、民主立法。(4)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
第四,運用法治思維治國理政,意味著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核心是法治現代化理念的確立。四中全會第一次明確提出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是黨中央對治理體系和能力認知的提高,更是對治國理政規律性的深刻把握。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基礎性機制,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國家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必由之路。它具體表現為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治理方式方法的法治化、治理行動的法治化。而法治現代化要實現的是從法律體系的基本完成到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從形式法治主義到實質法治主義、從局部法治到全面高效的體系法治的過程。換言之,就是“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需要提醒的是,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機制,但不是惟一機制,作為一種治理機制,法治能界定權利、尊重人權、促進社會發展、定分止爭、實現公平正義等,它有自身的存在邏輯和功能邊界,它是不可或缺的國家治理機制,但又必須處理好與政治、德治、科學、宗教、文化、改革等治理機制的沖突與協調關系,它不能替代其它機制的獨立存在價值和相處中的和諧關系。
三、以轉型、崛起為特定時空的法治思維
因為國家發展環境的不同,發端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基礎和文化條件。我國是一個后發現代化國家,要在比較短的時間完成法治理念的深入、法治權威的樹立和實質法治主義三大任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個過程作為推動社會發展的政治力量、國家機關和社會民眾究竟應當怎樣處理各自的定位、相互間的關系和持續的變化,實在是極具智慧并需要不斷試錯的社會“變法”。在社會急速轉型期,我們并沒有處理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秩序、程序與實體、價值與規律、現狀與變革等問題的標準文本。面對一個正在崛起的中國,我們有諸多的成長煩惱:經濟社會發展不夠成熟,但又渴望得到世界的承認與肯定;期待全面擺脫封建束縛,又常常為度過難關任由封建余毒借尸還魂;充分品嘗了市場經濟的奇效,又常常迷思于政府過度干預的短期“繁榮”;理論上承認實質法治的持久社會效應,卻不時為反法治行為的高效“狂歡”。如此等等,上述社會高速發展期和重大轉型期中的各類矛盾就像自然界的碰頭潮,處理不當,輕則造成長期傷害,重則傾覆“中國夢”之舟。
為了讓中國平穩進入發達國家行列,本次全會上,黨中央通過了《決定》,它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而非局部推進法治建設;它是全方位展開法治建設,而非選擇性進行法律治理;它既有理論上的深刻思考,也有實踐上的重大部署;它既描繪了法治的宏偉藍圖,又布局了系統推進的路線圖,此種以轉型、崛起為特定時空的法治建設,既有別于西方發達國家傳統的法治建設,也有別于我國傳統的法制建設,支撐其推進的法治思維主要表現為對下列關系的處理。
如何解決黨的領導與法治建設的關系。全會公報首次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這表明中國的法治建設并非推行西方式的政治體制而是強化執政黨的權威。具體而言,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系主要表現如下:一是黨因法領導。我國憲法早已確立了中國共產黨在整個國家中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推進依法治國題中應有之義。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二是黨依法領導。黨依法領導,一方面要求,無論是科學立法,還是公正司法;無論是政府法治建設,還是法律職業化隊伍建設;無論是各級領導干部要帶頭守法,還是全民守法,黨的領導始終貫徹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全過程。另一方面也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憲法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實體標準領導各階層、各行業進行國家建設,黨也因此依法承擔領導責任,黨的領導始終行動在依法治國的范圍內。三是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這次四中全會公報首次提出了將黨內法規體系納入法治體系建設,這是黨踐行法治精神、堅持依憲執政、實現黨執政方式法治化的重大突破,也是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升級實踐。十八大后,黨中央集中清理了黨內法規,首次發布了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和黨內“立法法”,黨內法規這一系統化建設與國家法律協調統一,并最終形成創造性的具備中國社會主義特點的政黨法治。“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這是黨中央第一次以全會文件的形式闡明了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的關系,它既是政黨與國家治理關系的理論創新,更是社會主義中國政黨法治的創新實踐。
如何解決改革中的突破與依法治國的關系。全會公報用“國內改革發展任務極為繁重”表達當前的改革形勢,這非常少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已進入了“深水區”,多元的轉型矛盾錯綜復雜,改革必須調整和重新配置利益。這種情況下,如果不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進行,不讓各方利益在法律管道中博弈,不讓各方利益者運用法律工具和平臺參與決策、表達已見,改革就很難獲得正當性、合憲性和合法性,各方利益沖突就很難化解,決策也難以科學化、民主化。所以公報提出,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據。以前我們比較習慣于改革就是突破法律的條條框框,將改革與依法治國對立起來,實際上,法治建設能為改革提供規范依據和制度支撐,促進、指引改革。改革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進行,改革要有所突破,必須先修改法律,不能先破后立,這是解決改革與法治沖突的規律性要求。突破法律搞改革,成本會超越想象,法律的權威自然無法樹立。
如何解決依法治國建設速度與穩定的關系。習總書記多次說過:“治大國若烹小鮮。”“我們是一個大國,決不能在根本性問題上出現顛覆性錯誤,出現后就無法挽回、無法彌補。”“我們的立場是膽子要大、步子要穩,既要大膽探索、勇于開拓,也要穩妥審慎、三思而后行。”整體改革應當穩字當頭、變速前進、頂層設計、目標清晰、措施到位、大膽嘗試、有效評估。這些精神已充分體現在法治改革的若干制度、機制、措施和行動中。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確定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制定了總體方案,提出了路線圖和時間表,涉及15個領域、300多項重大改革舉措。2014年2月28日習總書記主持召開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明確了2014年改革的任務和重點,將工作要點和任務逐項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間進度。習近平同志多次強調,在整個改革過程中,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加強對相關立法工作的協調,加強經濟體制改革對其他領域改革的牽引作用,加強工作協調,使各項改革協同配套。對重大改革尤其是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改革決策,要建立科學評價機制,對改革效果進行全面評估。
如何解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這需要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看待,政府與市場間有一定的規律性邊界,那就是市場和社會能夠有效解決的,政府應當避免介入,政府不應該把自己的手伸得過長;社會和市場不能有效解決的,政府應當補位。政府過度干預市場,既會阻礙經濟的活力,也容易產生因尋租而導致的腐敗。這是一個實體上的標準,困難在于究竟什么是政府與市場社會間的界線,因國家、時代、文化、全球性環境、發展階段、社會體制、國民素質等因素,會有相應的變化,這個時候,保障政府與社會市場邊界的法治化方式就是通過科學程序,比如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確保實體界線的效益性和民主性。全會通過的《決定》多處閃亮著這樣的精神。
四、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為基本內容的法治思維
四中全會公報,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六大任務: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這六大任務就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基本內容,無論在內涵的豐富性,還是內容的完整性上,它均超越了我國過往的法制建設、區別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法治實踐,呈現了中國法治現代化的新特點、新突破和新亮點。以下從民主政治、政府法治、司法公正和全民守法四個方面作簡要闡述:
民主政治。2014年9月5日,習總書記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評價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國家領導層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體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人民群眾能否暢通表達利益要求,社會各方面能否有效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國家決策能否實現科學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過公平競爭進入國家領導和管理體系,執政黨能否依照憲法法律規定實現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權力運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 “中國實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69年前,我黨領袖毛澤東在與黃炎培“窯洞對”時指出,“我們能跳出這周期律。這條新路就是民主。” 十年文化大文革,令國民經濟瀕臨崩潰、民主法制遭受嚴重破壞、國家幾乎處于無政府狀態。如今,黨中央已深刻認識到,缺了法治,民主不可能真正成就。為此,四中全會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習總書記同時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是個新事物,也是個好事物。我們要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但中國政治制度并非完美無缺,我們的民主法治建設與人民的要求還不完全適應,體制、機制、程序、規范以及具體運行上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必須繼續加以完善。滄海橫流方顯英雄本色,不畏艱險才能成就偉業。我們應當將制度自信與不斷改革創新統一起來,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以保證人民當家作主。這個過程法治不可以一天缺席。
法治政府。傳統的行政法理論認為,法治政府包含職權法定、合法行政、權利救濟三項要求,它以確定行政活動邊界、規范公權力行使、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為指向,可統稱為合法性。但是,當我們深入閱讀國務院分別于2004、2008、2010年發布的三個關于政府法治建設的文件即可發現,國務院在要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貫徹規范行政權力、推進依法行政這一主線的同時,還清晰地存在另一條主線,即要求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體制改革、革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制度建設質量等。它以探索良好行政的制度設計、促動行政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為基本考量,可稱為最佳性,在理論上我們將其命名為最佳行政。政府法治因此包括了合法性與最佳性兩個面向,它有四項具體要求,即職權法定、合法行政、權利救濟和最佳行政,依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的表達就是:一個依法行政的政府,應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公正、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人性的弱點和行政權的自由裁量性決定了政府權力必須由人民授予,必須在法定范圍內行使,職權法定意味著機構和職能法定、行政行為和程序法定、責任和救濟法定。合法行政意味著主體及其職權合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合法,程序合法,內容明確且正當。權利救濟意味著,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時,有權依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尋求法律救濟,獲得受損權益的恢復或彌補。最佳行政強調行政任務與行政組織形態的匹配、行政手法與政策工具的合理選擇、程序設計與決策理性、司法發揮政策功能與國家責任的多元化。上述基本原理在《決定》中得到了全面的體現。四中全會提出,(1)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2)依法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繼續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加快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務水平。(3)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健全政府依法決策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堅持立改廢釋并舉,推動重點領域立法,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據、決策和立法緊密銜接。(4)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梳理各部門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著力解決權責交叉、多頭執法問題。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實現決策、執行、結果公開透明,增強政府公信力。通過上述兩條主線的描述可見,法治政府建設的理論和實踐不僅提供著規范約束公權力的合法性框架,還在最佳性考量的框架下生產、供給制度,為政府提供制度創新的知識、方法和能力。這種理論和實踐上的豐富表明,法治政府也是一種生產力。
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存在意義更明顯、更獨立、進一步去行政化。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為了達成司法公正,公報明確提及四方面的改革措施:一是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意在解決官員插手具體司法案件,追責司法干預。二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意在解決司法機關受“地方性依附”的問題,維護公共利益。三是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構建陽光司法機制,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意在解決司法腐敗問題。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即強調,“執法不嚴,司法不公,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少數干警缺乏應有的職業良知。許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專業知識,憑良知就能明斷是非,但一些案件的處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四是強化“法律職業共同體”,推進法治專門隊伍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完善法律職業準入制度,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范便捷機制,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意在從技術層面推動司法職業化的改革。以上深具中國特色的如弱化法院內外的行政化、強化司法垂直管理、公開判決書等改革措施,可以逐步消除法院缺乏獨立性、審判易受到政治與行政雙重干預、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司法腐敗、職業法官素質參次不齊、律師不能充分發揮職業技藝等弊病。這其中不少是標準的中國問題,中國式解決。
全民守法。四中全會第一次在法治建設中將守法提高到與立法、執法、司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彌補了依法治國建設中的“木桶短板”。法治現代化的關鍵是人的現代化。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而言,法治已成為人類歷史不可逆轉的潮流,要真正達成法治社會,不可缺少社會上每個人的動力和努力,從而實現知行合一。就達成全民守法這一系統工程,全會提出了以下具體的措施:一是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二是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將國家治理與社會自治有機結合,實現優勢互補。三是建立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提升國家和社會對民眾的法律服務能力。四是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五是形成社會各界、各領域的守法意識、職權法定意識、權責統一意識和權利保障意識。在全民守法問題上,法治文化的培育至關重要,中國有著長久的重權力輕權利、重義務輕權利、重關系輕規范、重實體輕程序的歷史,改變這些,就必須讓法治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習慣行動和社會風氣。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國家和社會應當努力培養公民法律至上的理念,信任法律、尊重法律,讓法治成為全國人民的最大公約數,形成一個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場域。
這是一場中國人民追求幸福生活過程中造就出的現代法治新思維,它的設計、實踐過程和結果形塑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行動邏輯和社會形態。
(作者為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常務副院長、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