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現代社會治理的基石
王道勇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狈ㄖ蔚母谟谌藗儼l(fā)自內心的認同,法治的偉力源于人們的真誠信仰?,F代社會治理是多元共治,全體人民共同參與,只有讓包括社會治理者在內的全體人民都信仰法律,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wèi)者,在全社會形成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社會治理才能在法律框架下運行,現代社會治理模式才能真正形成。
信仰法律是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據10月17日新華社報道,某市委書記被人請托,想讓他干預一起法院審理案件,被該書記婉拒,結果對方拍著桌子吼道,“全市都歸你管,法院還能不聽你的”。這位領導干部嘆道,“你說要搞法治,但別人卻不信”。“別人不信”這四個字雖然淺顯,卻一語中的,點出了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關鍵所在,即對于任何社會行動主體所做出的任何社會行為都應當有唯一的評判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法律??梢哉f,讓包括社會治理者在內的全體人民都信仰法律,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石。
在管理學中有一個著名的定律叫“100-1= 0”定律。在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曾用這個定律告誡社會治理者:如果沒有法治思維,不運用法治手段來化解社會矛盾,以維護社會穩(wěn)定、增進社會團結、實現社會和諧,那么一切社會治理行為與結果都將是不確定、不安全的。無論社會治理者為社會有序與充滿活力做了多少工作,一旦一項工作造成巨大的破壞作用,他所有的工作都將歸零,因為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的區(qū)分標準和區(qū)分原則,所有成功的社會治理舉措都烙上了人治的烙印,社會治理就完全談不上“現代”二字。
我國現行憲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但正如西諺所言:“憲法創(chuàng)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秉h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在依法治國的頂層設計與具體制度方面都有系統(tǒng)的安排。具體到社會治理方面,最需要做的就是以憲法所提供的這個“羅盤”為依據,將十八屆四中全會所強調的嚴格執(zhí)法與全民守法等精神貫穿于治理全過程,樹立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權威地位,從而為社會治理體制機制的創(chuàng)新奠定堅實的基礎。
社會治理者要率先篤信法律
社會治理者要實現依法治理必須率先篤信法律,因為只有社會治理者信法守法,依法辦事,成為社會正義的守護者,人們才會在道德層面上認同并外化法律行為,從而使社會治理在法律框架下運行。
在社會治理過程中執(zhí)法者首先要做到的是杜絕各種侵權行為?,F實中,社會治理者應當做到“四個警惕”:一是要警惕“以權代法”,不能以權壓法,以上壓下,否則人們寧愿上訪和上網也不愿去法院的社會現象將會長盛不衰;二是要警惕“選擇性執(zhí)法”,即要反對需要時執(zhí)法而觸及利益時不執(zhí)法的現象,這實際上是既得利益群體在阻礙社會治理的現代化;三是要警惕“扭曲性執(zhí)法”,即要警惕在保障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時,卻侵犯了治理對象的相關權利,如暴力違法強拆等;四是要警惕“運動性執(zhí)法”,即將治理視為運動,需要強力治理時就全力執(zhí)行,不需要時就得過且過,故而今后諸如“嚴打”“掃黃”之類的社會治理行為不能時緊時松,讓人們無所適從。
在社會治理實踐中有公權力者最需要做到的就是“一碗水端平”。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社會治理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如在執(zhí)法過程中,不能搞威嚇主義,不能搞秘密審判(法律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能搞“馬拉松”審判,不能搞一判了之等等。唯有如此,人民才會由衷感到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感受到社會正義的無處不在。
在社會治理實踐中治理者還需要著力于對弱者的全力救濟。在法學界一直流傳著一句非常古老的法律格言:“有權利必有救濟。”手執(zhí)代表正義的“摩克利斯之劍”、身負重托的社會治理者應當意識到,人民群眾的每一次求告無門、每一次極度抗爭,不僅損害了他們個人合法權益,更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使人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信心漸減。在權利救濟方面有一個優(yōu)先順序的問題,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和完善違憲審查制度,對各種下行法律和執(zhí)法過程中存在的違憲現象進行全力救濟;其次才是對違反基本法律和具體法規(guī)的受害者進行救濟。
多措并舉讓全體人民信仰法律
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法治的根基在于人們發(fā)自內心的認同,法治的偉力源于人們的真誠信仰。只有讓人們對法律日益敬畏,堅持和信仰法律,法律作為現代社會治理的基石的地位才能不斷得到夯實。
形成信仰法律的社會氛圍。亞里士多德曾提醒人們:“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比绻粋€社會大多數人對法律沒有信任感,維護權利主要是靠越級上訪、纏訪、群訪,靠托關系、找門路,甚至要靠以聚眾鬧事來強相威逼等,那就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不可能在社會上形成依法行事的良好氛圍。在形成信仰法律的社會氛圍方面,社會治理需要柔性維穩(wěn)與隱性維穩(wěn)的全力扶助。一方面,要通過民生立法進行柔性維穩(wěn)。在立法中著重關注收入分配、住房、教育、醫(yī)療制度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農村土地征占、城市房屋拆遷、勞動合同簽訂、農民工權益保護等問題,這些法律能讓人們切身感受到法律執(zhí)行所帶來的收益,開始愿意親近法律并喜愛法律。另一方面,要通過道德建設進行隱性維穩(wěn)。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個人的行為從他律走向自律、從自利走向自為,需要社會層面的正向引導。各種大眾化的宣傳教育形式,可以逐步在人們中間樹立起法律的權威,在潛移默化中讓人們逐步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訴求,通過法律程序所得到的就是合理合法的結果。
讓人們形成現代的法律意識。其實,無論是以英國和美國為代表的美英法系國家還是以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其國民對本國到底有多少法律、具體法律都有哪些內容、如何操作等都是一知半解。西方國家數百年來所形成的法治傳統(tǒng)并不是把所有國民造就成為法律專家,而是讓所有國民長期在法治環(huán)境之下,在意識層面甚至是潛意識層面形成“有事找法律”“有事找律師”“法律判決是最后決斷”等法律意識。未來,我國也要讓人們形成一些類似的法律意識。其中對社會治理意義最重要的就是,讓人民形成一種“權利與義務對等”的法律意識,即任何人都有自由,但個體自由的實現以相對的義務存在為前提。因為正如孟德斯鳩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逼┤?,日本法律就明確規(guī)定,如有妨礙官廳事務、交通秩序、夜間安靜、攜帶槍支、兇器和其他危險物的,可取消游行。另外,讓人們形成現代的法律意識,還要求人們必須放棄“法不責眾”的群氓心態(tài),認識到一切社會行為無論是群體性的還是個體性的,只要違反法律,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譬如:在2011年英國倫敦“8 · 6”騷亂中,在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內,倫敦警方依法逮捕了3000多人,把1566人送上了審判席;同年在美國爆發(fā)的“占領華爾街”運動中,美國警方在10月1日一天即以妨礙交通為由在紐約和芝加哥依法逮捕近1000人,但英國和美國國內老百姓對法院和警察的這種大規(guī)模執(zhí)法行為并沒有太大的異議,人們更多關注的是執(zhí)法過程中執(zhí)法者是否有違法行為。
通過群眾參與來保障人們持續(xù)信仰法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定要“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的憲法理念”。要保障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就要在權力行使過程中充分體現人民的參與性。只有了解了治理的運作過程和其他相關的治理信息,人們的權利才能得到體現,否則兩眼一抹黑,就無法進行權利的保護,認清義務的邊界。同時,只有充分地、合法地利用選舉、協(xié)商、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批評、建議、平面媒體和互聯(lián)網等等途徑和形式,人們才能真正參與社會治理決策全過程,從而感受到自己對國家、對社會、對所在的工作與生活共同體的權利與責任。若再加上表達權的保護和監(jiān)督權的行使等的配合,人們的各種社會合作行為就會不斷結成碩果,從而促使人們更加篤信法律。
《荀子·君道》曰:“明分職,序事業(yè),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則公道達而私門塞矣,公義明而私事息矣。”要實現社會治理的這一美好愿景,必須讓信仰法律這一現代社會治理的基石更加牢固。只有所有人都信仰法律,每個中國人才會真正享有人生出彩和夢想成真的機會,整個社會也才會穩(wěn)定并走向團結與和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