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政治失信行為的治理
政治性失信行為,是指黨政領導機關或握有較大權力的官員面對社會和公眾發布的具有號召性、引領性、動員性宏觀目標卻沒有兌現或不了了之的行為。這種失信是一種高位次的失信,其負能量波及面更大,危害性更甚,持續時間更久。為政之要,重在取信于民;取信于民,核心是政治誠信;政治信用處于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頂端,其勢不可不察,其弊不可不除。在今后的“誠信政府”建設中,決不能讓政治性失信行為繼續招搖過市,而必須嚴格追究事主的失信責任,加強對政治失信行為的治理。
強調理性執政和務實行政
空談誤國,實干興邦。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不少官員激情多有浮躁,進取充斥妄行,宏愿止于言表,宣示過于空洞,目標太過功利,做事喜好張揚。而最為缺少的就是那種波瀾不驚、從容淡定、求真務實的情懷。
面對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做事更要冷靜思考,更要科學論證,更要周到縝密。莽撞的沖沖殺殺,簡單的大干快上那一套,已經不再適用。用些雷人激進的口號鼓動民眾的情緒,其負能量已遠遠大于正能量。官員政績如何,不在你高調喊得有多響,而在你實際干得怎么樣,老百姓最終是否認同。要多些理性,多些真實,多些貼近群眾和生活的實際步驟,把昂揚向上的激情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之上。
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
官員誠實守信,在現代政府治理體系中,是有嚴格要求和懲戒措施的。一張不該報銷的發票你用公款報銷了,一旦被發現,可能導致你丟官。官員在競選中對選民的承諾,如未能實現,有可能被迫引咎辭職。而我國長期以來官員的大量政治性失信行為,卻很少受到追究。有的是因為嚴重違紀或犯有貪腐等犯罪行為被繩之以法時,政治性失信行為才被作為副產品牽出而遭到譴責。最近被查處的湖北副省長郭有明、南京市長季建業,還有此前落馬的多名高官,幾乎每個人在任時,不是“滿城挖”,就是“大項目”,其目標雄心勃勃,口號震天動地,最后結果不是造福一方,而是后患無窮。今后,在選人用人的標準上,對那些習慣于說大話,好大喜功的干部,組織部門就要警惕這樣的人是不是當代言過其實的馬謖了。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選用考核制度,把那些虛張聲勢而無實干精神的人淘汰出官員使用和升遷范圍。
政治性失信多為組織集體行為,比如城市定位、地區規劃、發展戰略或某種全局性動員口號等,都是由地方黨委、政府、人代會等以非常權威的方式公布的。如果出現了失信行為,究竟問誰的責,誰來問責?這確實很棘手,但不能望而卻步,要根據責任大小問責,對主要責任者,信用等級要下調,職務升遷的路要收窄或堵死,嚴重者應引咎辭職。
在問責官員的同時,也要看到“官員擅權,專家濫言”嚴重,每一項重大失信決策的背后,幾乎都有“學者”的跟風論證和推波助瀾。對那些缺乏科學精神而出餿主意的所謂“智囊”,至少不能再讓他們名利雙收,而必須使他們付出名譽代價。十多年前,就有教授及課題組給全國多個地區和城市“率先實現現代化”制定時間表,著實風光了一陣子。實踐檢驗的結果是他們的方案多處被證偽。官員的“假、大、空”與學者的“偽、浮、偏”往往是一對孿生兄弟。
另外,政治性失信行為的暴露和確認,通常有一個滯后的顯現期,幾年甚至多年之后才能確定以前的政治性承諾放了空炮,不能兌現。追究機制要有溯及力,不能時過境遷,人走事了。不良信用記錄必須包括政治性信用在內。不能讓這樣的人不付任何代價還步步高升。誰來問責?上級黨委、政府和紀律檢查部門,同級人大和政協,應是執行問責的主體。這些領導機關和組織,應站在黨性和社會全局利益的高度,確實負起引領、勸戒、糾正、懲處的責任,以人們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力措施和實際行動加強政治誠信建設。
充分發揮民主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
解決政治性失信問題,同其他許多重大問題一樣,離開了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入和跟進,是難有突破的。糾正政治性失信問題,來自上層的動力是必須的,但更重要的力量源泉應該來自民眾。這就是民主的力量。沒有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沒有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落實,消除政治性失信行為的弊端是不可能的。民主制的要旨就在于使執政者即管理者的命運能夠被社會全體成員控制或者制約,而實現這種控制的手段就是通過選舉、罷免、彈劾、監督、質詢等民主程序決定執政者的命運。而我們的一些官員之所以敢拿政治信用當兒戲,就是因為這些官員的命運主要掌握在他的“上級”手里,而不掌握在他的服務對象民眾手里。因此,他們在民眾面前才敢于經常表現得那樣傲慢無理。對于這樣的問題,只有通過高層次的政治體制改革才能解決。
另外,輿論監督也非常重要。各種新聞媒體、記者和各界人士,都把眼睛瞪得大大的。各地官員都說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樣,始終有人在盯著你、監督你,使失信行為無處遁形,難辭其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