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法治思維”的形成路徑
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這是黨代會報告中首次要求領導干部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執政,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法治思維的樹立,是黨轉變執政思維與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順應時代潮流的必然結果。法治思維的構建,不僅關系到法治社會的建設,也承載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夢想。是對領導干部更高的要求。
加強學習培訓,是不可取代的基礎性工作。培養法治思維,主要是觀念的培養,它不同于對法律知識的培訓,也不同于應用法律解決問題能力的培訓。培養法治思維,首先要從理念上貫徹憲法和法律至上原則,使領導干部心中時刻有一根法律之“弦”;其次,需要正確解讀法律條文所蘊含的法律精神,提高運用法律規則和原則解決問題的能力;第三,要培養對法律的尊崇、信仰,讓每個領導干部都對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法制培訓要注重實效,要提高專家培訓的機會,并建立專家庫,讓真正有理論素養和實踐能力的專家授課,徹底解決培訓形式化的弊病。此外,觀念的改變與提升雖然是一個主觀問題,但客觀責任機制的建立與完備卻必不可少,因為責任機制的建立和落實,是提高公職人員依法行政觀念的重要前提。
重視發揮政府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輔助性工作。領導干部不是法律專家,要求他們熟悉法律、精通法律,顯然不太現實,也幾無可能。這時候,發揮、強化政府法制機構、法律顧問的作用,就顯得十分重要。為此,首先要全面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各級政府、政府職能部門都要聘請適當的法律顧問;同時,要凈化、強化政府法律機構的功能,讓政府法制機構回歸政府法治參謀、法治助手的正確定位,剔除一些不相關的工作。其次,要建立政府重大決策聽取法律顧問意見及法制機構把關制度,建立政府重大行政行為法制機構審核制度、政府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制度,并確立程序缺失糾錯體制。通過法治力量的參與和支持,客觀上促進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在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中,充分體現對法治思維能力的考察。領導干部績效考核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干部的基本情況,為提拔使用、降職免職、交流輪崗、獎懲教育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考和依據。把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決策納入對領導干部的考核,無疑將會對領導干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行政產生促進作用。進一步完善領導干部績效考核和評價機制,通過鼓勵、獎勵、晉職、晉級等形式,引導領導干部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去思考和解決問題,重視提拔使用法治思維意識強、善于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推動發展的優秀干部;同時,按照有權就有責、濫權應擔責、侵權要賠償的要求,強化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對那些不依法辦事的領導干部,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對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權益帶來重大損失的領導干部,要嚴格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強化決策問責和糾錯等倒逼機制,是促進領導干部形成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推動力。實踐證明,僅僅依靠領導干部通過自覺自愿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建立強化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倒逼機制,積極營造有利于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的良好外部環境。為此,盡快建立健全決策問責和糾錯機制,就顯得尤為必要和迫切。結合我國現行體制和工作實際,須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著力:一是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包括問責法定原則、權力與責任相統一和一致原則、糾錯與問責相結合原則、問責救濟原則等。二是不斷健全質詢、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保證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監督有力有效。凡發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行政首長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隨著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隨著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公正執法的正向示范傳導作用的不斷擴大,我們有理由堅信,建設富強、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將指日可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