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制約監督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強調,全面深化改革必須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充分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確保改革取得成功。黨要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就必須加強自身建設,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改革和完善黨內制約與監督制度。《決定》對此進行了深刻的論述和全面部署,值得我們認真研究。
一
《決定》確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首先必須實現黨內權力結構及其運行機制的現代化。為此,“必須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監督制度是權力運行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和重要環節。監督制度不完善,整個權力運行體系就殘缺不全,難以正常有效運轉。改革和完善黨內制約與監督制度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提高黨內監督的功效,增強黨的防腐反腐能力。為此,《決定》強調要進一步規范權力。
其一,“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不清、界限不明,是造成黨內權力過分集中和權力濫用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職責權限模糊不清,許多重要的工作和重大決策只能由“一把手”來承擔。結果“一把手”的權力過大,負擔過重。而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即使對其所分工負責的工作也難以做出決策。職責不清還造成了監督的困難。工作中出了問題,無法追究具體領導干部的責任。規范職責權限既有利于約束“一把手”的權力,增強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職責,調動大家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也有利于提高黨內民主監督的針對性。
其二,“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內設機構權力和職能,明確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黨內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的確定,總體上比較好,保障了黨的各項工作正常有序進行,但也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些機構配置不夠合理,職責定位不夠清楚,工作任務不夠明確。有些工作的職責相互交叉、重疊,而有些工作則存在著沒人抓、沒人管的現象。這就給黨內的監督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難。因此,要加強黨內制約與監督,就必須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
其三,公開領導干部的權限和職責。為了便于監督,黨內權力不僅要科學配置、明確規范,而且要予以公開,要積極推行地方各級黨委及其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并“依法公開權力運行流程”。所謂“權力清單制度”,就是對各主要領導干部和各部門的權限、職責和工作任務進行明確規范,并將其結果列出清單,向全黨和全社會公布。要讓全黨和全社會都知道,哪些工作由哪位領導負責,由哪些部門來管,以便于對其進行具體的監督。同時,“清單”也明確領導干部和各部門的職權范圍,防止少數領導干部和部門濫用職權。所謂“權力運行流程”,就是黨內決策以及決策貫徹落實的步驟和過程。要把這一過程進行系統化、規范化,并用形象、鮮明的形式加以公開。要真正做到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結果公開、監督公開。要讓全黨和全社會都知道黨內的權力是如何運行的,以便于大家進行監督,防止少數領導干部和部門在決策和執行的具體環節中營私舞弊,謀取個人利益。
其四,明確對領導干部廉政勤政的要求。《決定》不僅規范了權力,而且對掌權干部的行為舉止、工作作風、生活作風進行了明確的規范。黨內貪污腐敗和干部工作、生活作風等方面的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這方面的要求不夠明確和具體,從而造成了日常監督工作的困難。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進一步加大了防腐反腐和廉政勤政工作的力度,并出臺了“八項規定”,用于規范各級領導干部的行為舉止。在此基礎上,《決定》進一步明確要求,領導干部要帶頭改進作風,嚴格遵守領導干部工作和生活保障制度,不能多處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能違規配備公車、秘書、警衛;嚴格遵守領導干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出國定居等制度。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沒有明確的規范,監督就難以進行。上述對權力的規范和對各級領導干部在廉政勤政、工作作風、生活作風方面的明確要求,為改革和完善黨內制約與監督制度明確了目標,奠定了基礎。
二
《決定》進一步明確了黨內監督的重點,即“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這一制約與監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領導干部是否依法依規,科學行使權力;另一方面,領導干部是否存在以權謀私的問題。具體來說,就是要貫徹落實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其一,要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權力觀”“科學發展觀”教育。黨內的權力來源于廣大黨員。廣大黨員通過黨代會選舉產生黨委全委會,黨委全委會選舉產生黨委常委會成員。在此基礎上,通過領導班子的分工,領導干部才有機會掌握和運用相關的權力。權力是黨給的,領導干部是代表黨組織來掌握權力的。他們應該運用這種權力全心全意為黨工作,為人民服務。凡貪官污吏和以權謀私者,都顛倒了這種權力的授受關系,把權力視為私人財產和為私人謀利的工具。作為黨內民主監督的一個重點,就是嚴防領導干部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領導干部必須依照黨綱,根據領導班子的分工,運用自己所掌握的權力,做好分內的工作。不能違反《中國共產黨章程》(以下簡稱黨章),不能突破權力邊界、超越職權范圍,更不能濫用職權。主要領導干部應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防止獨斷專行。個人分工負責要同黨委集體領導相結合,要堅決貫徹落實黨委統一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要堅持民主決策,在決策中廣泛聽取意見,既要聽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意見,也要聽取廣大黨員干部的意見。要堅持科學決策,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的精神,從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出發,深入調查研究,廣泛了解社情民意,以推動本地區、本部門工作的健康發展。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發展觀”,既要推動本地區、本部門改革開放事業的大力發展,又要堅持協調、均衡發展,注意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維護人民的切身利益,使改革成果真正惠及人民群眾。
其二,要嚴防領導干部以權謀私。嚴防干部以權謀私的重點在于:一是防止領導干部以權謀官,要嚴厲打擊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腐敗行為;二是嚴防領導干部以權謀財,有些干部為了發財,不惜利用手中的權力,貪污受賄,甚至肆無忌憚地索賄。這方面的貪污受賄,直接同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扭曲有著密切的聯系。因此,防止和反對貪污腐敗,既要管住權力,又要規范市場。舊體制下,政府的權力過大,直接掌控和配置資源。相關的干部手握重權,進行權力尋租。而一些企業則通過向這些干部行賄,得到所需要的資源。《決定》指出,要“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既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也是從根本上斬斷領導干部同市場利益關系的重要舉措,有利于防腐反腐體系的建立。
其三,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首先要加強和改進對“一把手”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我國的政治體制、黨內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一個問題是,權力過分集中于“一把手”。與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相比,“一把手”更加位高權重。黨內重大決策,包括重大人事任用、重大方針政策的調整、重要資源的配置乃至重大項目的審批決定,往往最終都由“一把手”拍板決定。共產黨是執政黨,在現行體制下,黨委“一把手”無疑也是整個黨政領導班子的“一把手”。黨委“一把手”不僅領導和管理黨的事務,而且掌管全局工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重大舉措,都由黨委“一把手”主持、討論、審議、決策。“一把手”位高權重,而對其又缺乏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這就容易產生各種問題和弊端。輕者會造成獨斷專行和決策失誤,重者則往往造成濫用權力和以權謀私。“一把手”貪污腐敗,上行下效,容易產生貪腐大案、“窩案”。因此,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改革和完善制約與監督制度,必須加大對“一把手”行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下大力實現這方面的制度和體制創新。
《決定》強調要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巡視制度是近年我們推出和堅持的一項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舉措,它是對現行制約監督體制的一個很好的補充和完善。具體來說,就是由中央紀委會同中組部派出若干中央巡視小組,直接對各省區市、中央各部委和中央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工作進行檢查和巡視,其重點就是巡視、檢查單位“一把手”的工作。這項工作富有成效,得到中央的肯定和廣大黨員的好評。因此,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在以往試點的基礎上,全面鋪開這項工作。中央直屬的巡視小組將分批次輪流對上述單位開展巡視工作,做到巡視工作的“全覆蓋”。同樣,各省區市也參照中央的模式開展巡視工作。巡視工作并不是現在才開始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所強調的是加強和改進巡視工作,也就是在總結以往巡視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進一步規范巡視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例如,巡視小組的工作重點是發現被巡視單位的問題,并將貪腐案件的一些重要線索向紀委及有關部門進行匯報,并不進行腐敗案件的查處工作。這就把紀委的正常工作和巡視工作加以明確區分,避免巡視組陷入辦案的具體工作,而延誤巡視的進程。又如,明確規定了中央巡視小組的成員并不固定,而是臨時從各部門抽調一部分領導干部組成。這就避免了被巡視單位對巡視小組成員拉關系、找門路、托人情甚至直接或間接行賄的風險,從而使巡視工作真正做到客觀、公正、廉潔、高效。
其四,要加快推行領導干部財產和有關事項公開的制度。鑒于反腐形勢的嚴峻,人們強烈呼吁盡快實行領導干部財產公開制度。重要官員公開財產收入及家庭相關事宜,是不少國家的通行做法。它對于強化社會監督、反腐倡廉、保持公務員隊伍的純潔,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中國建立領導干部的財產公開制度,是完全正確、無可非議的。然而,在中國這樣一個大國中,如何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干部財產和相關事宜的公開制度,如何積極穩妥推進這一工作,需要進行研究。推行此項工作會面臨強大的壓力和多方面的阻力。其原因多種多樣,但歸根結底還是一些領導干部害怕因公開財產和相關事宜給個人帶來不利的影響。如果大家都出于公心,問題就好解決了。那些遵紀守法、兩袖清風的干部,當然不害怕公開財產和相關事宜,但貪腐干部、違法違規者的不明來源的財產,到底有多少?涉及面到底有多寬?可能難以預測。這方面的信息一旦公布,會產生怎樣的社會影響,恐怕也難以確定。因此,中央采取了比較慎重的做法。《決定》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這無疑是良好的、重要的開端,也是一個全面推行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切實可行的切入點。新提任領導干部人數相對較少,對其審查相對也比較嚴格。以此為起點推行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相對比較容易。隨著新任干部一批一批地增加,這項制度自然就在全黨鋪開。當然這并不排除在時機成熟時推行所有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有關事項”的提法比較概括,留有余地。但無論如何,應該進一步對“有關事項”的具體內容特別是主要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個人及家庭主要成員的房產、存款和其他財產、出國定居情況這三項內容。這是衡量和監督任何一個領導干部的核心指標,也是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非常關切的事情。如果我們不能及時在這方面做出積極回應,肯定會使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失望,而助長貪腐干部的僥幸心理。實際上,有關部門早就從一些干部攜款外逃的事件中總結了教訓,規定“裸官”不能提拔重用、擔任“一把手”。這已經開了一個好頭。
其五,要充分利用各種平臺特別是互聯網,加強監督工作,形成監督合力。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既是紀檢部門的重要工作,也是全黨的一件大事。因此,要廣泛動員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輿論監督尤其是互聯網監督的作用,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和嚴密的監督體系。互聯網發展迅速,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并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強有力的、效果奇特的監督機制。一些貪官就是通過互聯網被揪出來的,一些重要的貪腐案件就是在互聯網中找到破案線索的。因此,紀檢監察部門應該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互聯網的監督作用。中紀委、中組部相繼開通官方網站,接收和處理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的信息,受到群眾的熱烈歡迎和國內外媒體的密切關注。有關事項也可以通過互聯網以及日益健全的社會管理信息網絡公開。例如,房產信息,很快就會實名登記、全國聯網。隨著這一工作落到實處,領導干部房產公開的工作就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了。但對互聯網的監督也需要正確引導和合理規范。
三
要加強黨內制約與監督工作,必須改革和完善黨內制約與監督體制。
首先,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決定》明確規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也就是說,整個黨風廉政建設和監督制約工作都由各級黨委全權負責,由黨委統一領導、統籌規劃、總攬全局、整體推進。紀委是專門的監督機關,對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負監督責任,在黨內監督中發揮主要作用。《決定》不僅明確了職責定位,而且要求“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凡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制約與監督方面出了問題,既要追究紀委的工作責任,還要追究黨委的領導責任。一旦貪腐案件暴露并查證落實,當然要依法按章懲處貪官污吏,但也要追究相關人員和部門的責任。要調查其中是否有用人不當、用人失誤的問題,特別要調查是否有買官賣官的問題;還要調查紀委監督是否到位的問題。不能只懲處貪官污吏而不追究其他各方責任。否則就難以從根本上提高黨內制約監督能力,改革和完善黨內制約與監督制度。
其次,要加強黨內平行監督機制。長期以來,黨內制約與監督制度和體系一直缺乏平行監督機制。黨內監督歷來重視并主要依賴自上而下的監督,而忽視同級黨委中的平行監督工作。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主要對下實行監督,即對下級黨委特別是黨委常務委員,以及同級黨委下屬職能部門的干部實行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雖然重要,但因上級紀委對下級黨委工作的了解畢竟有限,對其領導干部的了解也不夠具體。上級紀委的精力往往集中在大案要案的辦理上,對防微杜漸的工作很難顧及。這就容易使貪污腐敗現象滋生、蔓延。而橫向平行監督則不同,同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的工作了如指掌,而紀委書記作為黨委常務委員,對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行為舉止、工作作風、生活作風也會了解得更加全面和深入。因此,對其進行制約監督就更加富有成效。黨內平行監督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既與領導體制有關,也與制度安排有關。從領導體制來說,紀委在黨委的領導下工作。黨章并沒有賦予紀委監督同級黨委的職責,而是規定,各級紀委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被領導者監督領導者不是不可以,但難度較大。黨章規定,“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發現同級黨的委員會委員有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的委員會后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各級紀委要調查違紀黨委委員、常務委員的情況,先要經同級黨委批準,而且要把處理案件的情況向同級黨委報告,這無疑會給辦案帶來難以克服的困難。因為案件可能涉及同級黨委的一些委員乃至黨委“一把手”,這不僅使案件所必需的保密工作難做,而且使紀委顧慮重重。因此《決定》強調,各級紀委要“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這無疑給了各級紀委一把“尚方寶劍”,必將大大加強黨內平行監督力度。《決定》進一步明確了紀委平行監督的職權,也為黨內平行監督機制的改革與完善創造了有利條件。毫無疑問,隨著《決定》精神的貫徹落實,黨內制約監督以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工作必然出現新的局面。
再次,進一步完善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為了加強黨內制約監督,《決定》提出,要推動黨的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黨的紀檢工作一直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地方各級紀委既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又要接受上級紀委的領導。但由于具體規定不明確、具體制度不完善、具體程序不落實,這種雙重領導體制并未建立健全起來。各級紀委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這一點是十分明確的,也得到了貫徹落實。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并沒有得到全面貫徹落實。因此,《決定》所強調的不是一般性的推行雙重領導體制,而是這種領導體制的具體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為此,《決定》專門明確了以下幾點。
一是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這是專門針對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相對薄弱的情況來說的。這種領導應該是全方位、強有力、真正落到實處的。它既包括辦案的業務指導,也包括對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和反腐敗工作的領導。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與加強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是不是相互矛盾呢?仔細分析一下,不僅不矛盾,而且二者相互結合,有利于形成黨內制約監督的強大合力。各級紀委在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就使這種監督有了堅強的組織保障和來自上級機關的強有力的支持。換句話說,也只有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才能真正貫徹落實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的平行監督。這種制度上的設計與安排,無疑是合理和行之有效的。
二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一個地方發生貪腐案件,當地黨委應全面負責案件查處的組織領導工作,紀委應義不容辭地擔負查案辦案的主要責任。但是,由于貪腐案件特別是重大貪腐案件,可能涉及領導班子成員,甚至涉及黨委“一把手”,也可能是涉及多人的“窩案”。這就難免使案件的查處遭遇種種困難、阻力,甚至無功而返。案件的查處帶有很強的專業性、保密性,為了防止涉案人員互相通氣、訂立攻守同盟、銷毀重要物證乃至人證,查處腐敗案件就不宜由當地黨委和紀委領導為主。因此,總結多年辦案的經驗教訓,《決定》明確規定,“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這樣就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查辦腐敗案件的阻力和干擾,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也能對所有貪腐人員產生巨大的威懾作用。《決定》還特別強調,“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這相比黨章的規定,顯然也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
三是“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紀委難以對同級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和雙重領導體制難以落到實處的一個根本原因是,此項工作缺乏強有力的組織保障,紀委書記、副書記有后顧之憂。黨章規定,各級紀委由同級黨代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這樣,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考察工作就由當地黨委負責為主。紀委的工作難免得罪人,而得罪人就意味著在提名和考察中受到不利影響,甚至被“穿小鞋”,遭到打擊報復。事實上,一些紀委書記、副書記勇于揭露當地的貪腐問題,得到群眾的擁護和上級領導的表彰,但事后不但沒有得到提拔重用,還被“明升暗降”,調離紀檢監察部門。此類現象屢見不鮮。紀委書記、副書記的工作評價、榮辱升遷乃至政治命運,都掌握在同級黨委特別是“一把手”的手里,他們又怎么能毫無顧慮地對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一把手”進行監督呢?而《決定》的新規定可以從根本上免除紀委書記、副書記的后顧之憂,為雙重領導體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四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和完善制約監督的各項重大舉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要全面貫徹落實《決定》的精神,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正確處理新形勢下紀委同黨委的關系。按照新的規定,隨著紀檢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的具體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以及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監督的加強,紀委尤其是紀委書記、副書記的地位和作用必然會進一步提升。這是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但是,紀檢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要和紀委在黨委領導下工作的規定有機結合起來。要把雙重領導體制和紀委的監督權限嚴格限定在中央明確規定的范圍之內。這項規定解除了他們的后顧之憂,但也容易使他們產生“特殊化”的觀念和行為方式,即在工作中我行我素、無所顧忌甚至飛揚跋扈、高人一等。這種現象的出現顯然違背了中央的精神和該項制度設計的初衷。同時,還要防止紀委書記“超脫化”的現象。紀委書記一身二任,他們的監督工作主要集中在黨風廉政建設、防腐反腐工作方面,以及黨委的工作是否嚴格按照黨章和中央的有關規定進行。但這并不妨礙他們作為領導班子成員參與重大決策和日常的領導工作。他們應積極主動地同其他常委一起共同承擔由此而帶來的后果,而不能討論決策時不明確表態,事后進行“秋后算賬”。這樣既削弱黨委領導的整體力量,也影響領導班子成員的團結。
其二,正確處理上級紀委提名、考察為主與民主選舉的關系。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是加強紀委工作、強化雙重領導體制的重要舉措。但這一舉措還要同民主選舉制度有機結合、完美對接。紀委書記、副書記雖然由上級紀委提名、考察為主,但都要經過同級黨委認真審議并通過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產生。不能因為是上級紀委的提名,就可以馬馬虎虎地“走過場”。“提名”不等于指定。同時,凡是經上級紀委提名的“空降”書記、副書記,也要通過黨內民主選舉產生。即使因特殊工作需要,采取“變通”的方式,也不能違背這一原則。這種特例不能太多,不能使“空降”干部滿天飛,削弱黨內民主選舉制度。紀委書記、副書記畢竟是由民主選舉產生而非直接委任的領導干部。
其三,要積極回應“紀委書記由誰來監督”的問題。這似乎是老生常談,但絕非杞人憂天。因為紀委書記缺乏必要的監督而大權獨攬、獨斷專行、違法亂紀、橫行霸道和貪污腐敗的事情并不鮮見,早就引起了群眾的不滿和媒體的關注。因此,“紀委書記由誰來監督”一度成為一個熱門話題。但對這個問題卻沒有找到很好的解決辦法。而《決定》強化紀委書記、副書記平行監督權力的規定,以及對其提名、考察的“特殊方式”,會不會進一步助長他們的上述行為?這難免引起人們的憂慮。
紀委書記到底由誰來監督,這既是一個現實問題,也是一個制度和體制層面的問題。紀委書記、副書記由黨代會選舉產生,對黨代會負責,并接受黨代會的監督。紀委書記作為黨委常委會成員,同時接受黨委常委會的監督。這是黨章明文規定的。因此,從制度和體制上來講,紀委書記不是沒有監督,而是這種監督沒有落實到位。加強黨內制約監督就需要加強黨代會、黨委全委會對包括紀委書記在內的所有常委會成員的監督。同時,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也應當履行監督職責。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考察和提名,應建立在嚴格監督的基礎上。紀委是專門的監督機關,紀委書記、副書記是專門從事監督檢查工作的。因而,對其監督檢查要更加嚴格。要對其理想信念、道德品質、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檢查。紀檢干部尤其是紀委書記、副書記出問題,影響會更加惡劣,這不僅會影響紀委的工作,而且會敗壞整個紀檢隊伍的聲譽。
其四,要堅持依法監督和查辦。黨內監督要嚴格遵守黨章和黨內相關規定。要充分尊重而不能侵犯被監督人員的合法權益。黨內查辦腐敗案件有其特殊性,但也要依法行事。查辦黨內腐敗案件和處理刑事案件不同,二者存在很大差別。刑事案件的處理要由公安、檢察、司法三方介入。這三方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約。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向前推進,這種相互制約更為明顯。此外,還有日益完善的律師制度,為被審判者提供法律保護和辯護服務。而黨內的查處,既沒有這種類似的相互制約機制,也沒有類似的律師制度。所以,查處工作必須慎之又慎。既要狠抓落實,盡快結案,同時又要依法查處。查處中對違法違紀干部進行“雙規”是必要的,但應當注意,“雙規”本身也要符合法律程序,不能超越更不能違反法律。為了避免冤假錯案,查處工作一定要堅持深入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能依賴“口供”。要給被查處者自我說明和辯解的機會,也要試行建立對黨內查處工作的制約監督機制和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