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之道的變遷
王亞楠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之一,要創新社會管理體制,開展有效的政府治理。這說明“治理”將作為一種改革方向深入國家事務、社會事務和政府事務的各方面。“治理”一詞的運用,預示著由管理向治理的變遷。
“治理”之道的變遷,首先體現在理念的變遷。從古至今,國家與社會和人民的關系,經歷了由統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演變。政府從前是以一個全能型“管家”的姿態出現在公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事無巨細,統統都要管。政府是唯一的權力中心,強化了“政府統治”的理念,隨之形成了以“管”為主的行為模式。現在塑造治理理念,在國家、社會和人民的關系中引入平等的觀念,政府不再是一個高高在上的存在,在處理各種關系中要采取平等、對話、協商的方式,這也是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關系、政府與社會關系的題中應有之義。治理理念引導下的政府也是一個貫徹“以人為本”理念的政府,要由“為民做主”向“為民服務”轉變,更多地發揮政府服務的職能,因為對政府來講,治理更多包含服務之義,這也符合當前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
“治理”之道的變遷,其次體現在治理主體的變遷。統治或管理時代,政府基本是國家和社會的權力中心,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處理中只有一個主體。治理時代則截然不同,全球治理委員會對治理的界定是: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公共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這意味著,在治理主體上,體現了一元向多元的轉變。在多元主體參與下,構成社會治理的網絡,在這個網絡中,各主體采取競爭、合作等方式參與國家和社會的治理。治理主體多元化,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更多的領域要對私營部門和社會開放。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主體的合作機制,制定行為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多元主體參與下合作網絡的有序運行。
“治理”之道的變遷,再次體現在治理方式的變遷。管理到治理的轉變,治理方式上體現為從管制、指揮向合作的轉變。既然治理的理念是平等參與的、是服務的,治理的主體是多元的,那么在以提供公共服務、處理公共事務為目標的平等的多元主體間,合作是最有效的方式。現代社會是一個日益復雜的社會,沒有哪一個主體獨自擁有處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能力和資源,所以要用合作的方式來整合各種資源。包括政府在內的各主體之間是一種合作的伙伴關系,要采取對話、協商和有效的合作機制來實現有效的治理。在深化改革的過程中,要注意政府與社會主體、市場主體,以及社會主體與市場主體合作機制的構建,合作機制是否完善是合作治理成敗的關鍵。
“治理”之道的變遷,最后體現在權力運行的變遷。傳統統治和管理時期,權力的來源是單一的,所以權力的流向多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理論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公共權力來源,政府職能轉變過程將進一步還權于社會,放棄不該管、管不好的事務,因為多元主體在參與治理時,被賦予了公共權力,公共權力的多中心,必然帶來權力運行的變化,由自上而下變為上下互動,由僅有縱向的權力運行增加了橫向的權力運行。權力運行的多向性,使上情能夠下達、下情能夠上達,提高了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增強了合法性。權力在治理網絡間的自由流動,能夠激發整個治理網絡的活力,發揮更大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力,從而提高權力運行的效率,最終達成良好的治理效果。




